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LAW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5776-3777
网址: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第297-1号
致: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协议》,担任公司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就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
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第297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编号为161537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下称“《补正通知》”)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原
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
见及结论仍适用《原法律意见》中的表述,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
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
《原法律意见》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和批准
(一)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6月16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的议案》、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 相
关性、估值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审计、估值
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俞熔及天亿资管、维
途投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2、6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批准修订后的〈美年大健康
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3、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于6月24日出具《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给予了肯定性的评价,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履行各自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
次交易。
4月24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天亿资管等5名
股东将所持72.22%的股权转让给。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
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的授权合法、有效。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内容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 调整前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发行方式:以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以
其自有资金认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合格投资者。特定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
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特定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
优先原则确定。
认购方式: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1.13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
价格作相应调整。
鉴于上市公司于5月27日召开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
1,210,741,353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市公司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除权日为6月13日)。因此,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由31.13元/股调整为15.57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后发行底价=(调整前发行底价—每股派息或现金分红)/(1+每股送股
或转增股本数)=(31.13—0)/(1+1)=15.57元/股。
4、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7,000万元,以本次发行底价31.13元/
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合计不超过60,070,671股(含本数)。在该发行规模范围
内,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发行
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作相应调整。根据公司度利润分配方案,募集
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底价调整为15.57元/股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
量亦作相应调整。按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7,000万元,以本次调整
后的发行底价15.57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合计不超过120,102,761股(含本
数)。
5、股份锁定安排
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配套融资认购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医疗设备采购、体检门诊部装修、补充流动资金
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7、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价机制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
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
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
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8、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因募集配套资金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
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日。
(二) 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发行方式:以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以
其自有资金认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合格投资者。特定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
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特定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
优先原则确定。
认购方式: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1.13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
价格作相应调整。
鉴于上市公司于5月27日召开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
1,210,741,353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市公司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除权日为6月13日)。因此,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由31.13元/股调整为15.57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后发行底价=(调整前发行底价—每股派息或现金分红)/(1+每股送股
或转增股本数)=(31.13—0)/(1+1)=15.57元/股。
4、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1,000万元,以本次发行底价31.13元/
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合计不超过16,382,910股(含本数)。在该发行规模范围
内,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发行
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作相应调整。根据公司度利润分配方案,募集
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底价调整为15.57元/股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
量亦作相应调整。按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1,000万元,以本次调整
后的发行底价15.57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合计不超过32,755,298股(含本数)。
5、股份锁定安排
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配套融资认购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前,已持有27.78%股权,旗下同时拥有“美年
大健康”及“”两个品牌。在原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的资金使用方为上市公司,其具体包括上市公司自身及其参股子公司慈铭体
检,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
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调减了募集配套资金中涉及上市公司自身
的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仅保留了涉及(即标的资产)的在建
项目及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费用。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使用方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医疗设备采购
44,000
2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7,000
合计
51,000
本次各期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股东的净
利润数应扣除本次交易的同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中用于
的部分对应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应为自前述支持资金实际到
账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7、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价机制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并
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
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募集配
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8、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因募集配套资金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
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日。
三、 本次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涉及相关问题之法律分析
(一) 本次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
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
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
关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于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
后,根据《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1)调减或取消配套
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
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
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本次重大资产方案调整系调
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的
变更,因此不构成《重组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
编》规定的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二) 本次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已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情况及市场情况,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价
格、发行数量等事宜);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
协议和文件;
3、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所有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
必要手续;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办理目标资产过户、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
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及股份托管、上市事宜及相关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如有权部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或具体要求,根据新规定和
具体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
修改、报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材料;
6、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中介机构;
7、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但如果公司已在该
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日。
据此,就本次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董事会
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因此,董事会可以依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审议通过上述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不需重新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决
策程序符合《证券法》、《重组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
(三) 调减后的配套募集资金金额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第一条问题回复:“《第十四条、第
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
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
价格。”
根据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对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进行了
调减,调减后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51,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上述配套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
(四) 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
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相关规定认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第二条问题回复,“在认定是否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
变更时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
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
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
根据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但存在本次重
大资产停牌时期间取得标的资产68.40%股权并以该部分权益认购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该等拟认购上市公司合计164,077,630股股份在计算控
制权是否变更时应当予以剔除。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实施前,俞熔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
727,990,71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0.06%,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
实施完成后,剔除上述股份后,天亿投资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俞熔直接和间
接持有股份比例为29.95%(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仍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 调减后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第三条问题回复,“考虑到募集资金
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
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
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根据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草案)》,对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进行了
调减,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标的公司的医疗设备采购及支付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费用,上述配套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关于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不构
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的控制权发生
变化,本次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及调减后配套募集
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
修订汇编》、《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徐萍
徐莹
郁寅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关联交易]美年健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