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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优化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27 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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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优化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42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1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开展优化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协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申报时间

自12月11日起至《协议管理办法》修订实施之日止。

三、申报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取得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取得市人社信息中心出具的信息系统验收合格文件;

(四)申请生育保险业务的,需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网上服务大厅填报,预审通过后从网上服务大厅自行打印)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信息系统验收合格文件(市人社信息中心出具)

(四)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式和服务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业务需提供)

(六)医院等级评审结果(开展住院业务需提供)

五、申报方式

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计算机系统配置要求见附件2,操作指引见附件3)。网上预审通过后,医疗机构自行打印《预约通知单》并按其说明携带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资料确认(窗口确认部门及地点见附件4)。

六、申报步骤

详见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流程图(见附件5)。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在之后的3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负责定点申报事项的经办人,在窗口确认环节,须提供由医疗机构申请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模版见附件6)、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

(四)医疗机构办理窗口确认手续的申报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五)信息系统联通指引见附件7,相关申办材料电子版从以下邮箱下载(网址:/,用户名:gzyb11,密码:gzyb123)。

(六)医保POS机安装指引、医保三个目录审核指引、医保费用结算指引、生育保险业务指引及医疗机构网上申报操作指引分别见附件8、9、10、11、12。

附件:(可点击下载)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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