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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禁渔期非法捕捞!结果入“网”了

时间:2024-07-08 0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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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禁渔期非法捕捞!结果入“网”了

5月15日,乐山市中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被判处拘役1月缓刑2个月,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首次以调解方式结案。该案成为市中区法院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3月1日,乐山市农业局、乐山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长江流域乐山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市春季禁渔期,市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统一禁渔,在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活动。

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电鱼器、电瓶、电网工具驾船至乐山市市中区岷江河王坝子水域捕鱼。19时许,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局渔政执法人将正在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的胡某某挡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电鱼器、电瓶、电网等电鱼工具,其中渔获物被渔政执法人倒入岷江河王坝子水域。

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于3月21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后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胡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造成的生态损害履行修复责任。

庭审中,市中区法院对刑事部分,审慎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依法判处。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积极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某因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支付生态修复补偿费人民币3000元,专项用于生态资源恢复。协议达成后,双方当庭签署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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