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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4号)

时间:2021-08-08 12: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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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4号)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0330683316432931的河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NCP20330683316432931的河虾(购进日期:-06-02),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22日向嵊州市叶良蔬菜行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F0603018的检验报告,并对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河虾在售,也未发现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河虾购进数量共计7公斤,货值630元,已全部销售。7月8日,本局依法向嵊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案件通报函,进行食品案件追根溯源工作。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河虾经检测检出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呋喃西林代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7月31日,本局将该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处理,8月3日,嵊州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将该案退回本局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NCP20330683316432911的河虾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NCP20330683316432911的河虾(购进日期:-06-02),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22日向嵊州市嵊州市毛家超市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F0603017的检验报告,并对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河虾在售,也未发现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河虾购进数量共计3.5公斤,货值315元,已全部销售。7月17日,案件承办单位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辖区所进一步溯源调查。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河虾经检测检出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呋喃西林代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7月31日,本局将该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处理,8月3日,嵊州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将该案退回本局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XC20330683316434313、XC20330683316434314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C20330683316434313的餐盘、XC20330683316434314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Q0615018、20Q0615019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6月15日清洗消毒的餐盘和筷子。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违法行为。8月12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嵊市监处〔〕2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C20330683316434317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C20330683316434317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Q0615022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6月15日清洗消毒的筷子。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违法行为。8月12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嵊市监处〔〕2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C20330683316434778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C20330683316434778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Q0618016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6月18日清洗消毒的餐盘。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违法行为。7月6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嵊市监长处〔〕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C20330683316435055、XC20330683316435053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C20330683316435055的碗、XC20330683316435053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Q0619071、20Q0619069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6月19日清洗消毒的餐盘和碗。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违法行为。8月26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嵊市监处〔〕2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XC20330683316435052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C20330683316435052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Q0619068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6月19日清洗消毒的筷子。经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违法行为。8月26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编号为“嵊市监处〔〕2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月31日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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