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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推广使用居民电子健康卡的通知

时间:2022-12-14 10: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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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推广使用居民电子健康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推广使用居民电子健康卡的通知 -03-16 22:19:59 鄂尔多斯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推广使用居民电子健康卡的通知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开展防疫健康信息码的服务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卫生健康委牵头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以下简称“健康卡”)系统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客户端“蒙速办”APP和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的部署工作,为在全区推广使用“健康卡”,提升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的科学精准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利出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健康卡”是国家卫生健康委设计发放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就医服务卡,是保障城乡居民实施自我健康管理的主要基础工具,一次申领、长期有效,由居民个人通过“蒙速办”或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线上自主申报,通过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新冠肺炎疫情数据进行比对核验,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生成的居民个人专属“健康卡”的二维码。我区“健康卡”的二维码共分为红色、黄色、绿色三种类型。城乡居民持“绿码”的,测温正常后(必要时验证“人码一致”),可正常出行;持“黄码”“红码”的,必须按照防疫相关要求严格管控,直到转为“绿码”后才可正常出行。“健康卡”可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出入管控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重要电子凭证。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络平台获取防疫健康信息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通过人工核验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通行。

二、工作要求

“健康卡”数据建设工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公安厅牵头,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共同做好数据收集和推广应用工作。各单位要建立数据共享和及时更新工作机制,按照数据需求说明(详见附件),将相关数据或接口通过自治区、盟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将“健康卡”的相关数据整合形成动态数据库,进行多维度关联分析,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决策支持。自治区“健康卡”系统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快多码融合互认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出入管控系统等开放数据和应用接口。

三、推广使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健康卡”可作为返岗、返工、返学、就医、出差、旅游等人群的电子通行证。个人可提前通过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蒙速办”APP或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如实填报疫情防控所需个人信息,完成领卡。卡口检查应主动出示“健康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广使用“健康卡”作为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进行推广,也可采取社区通知、微信转发、张贴海报、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推动“健康卡”在社区、企业、学校等多种场景应用,引导群众及时了解和使用“健康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柳 林

联系电话:(0471)6944305 18548178173

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联系人:刘伯强

联系电话:15849161695

“健康卡”技术支持:张宗利 杨 勇

联系电话:18553117361 18147170117

“蒙速办”联系人:孙 健

联系电话:(0471)4824213

“蒙速办”技术支持:张冠群

联系电话:18663973949

数据共享联系人:翟瑞霞

联系电话:18647108430

共享交换平台技术支持:王天禹

联系电话:15540788818

附件:1.“蒙速办”和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二维码

2.数据需求说明

3.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推广应用方案

3月12日

附件1

“蒙速办”和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

附件2

数据需求说明

为确保自治区“健康卡”信息的及时准确性,需各盟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以下数据或查询接口,并按天进行更新。

(一)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供以下数据查询接口:

1.确诊人员(含治愈出院但未解除隔离观察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治愈出院日期、隔离观察起始日期、解除隔离观察日期;

2.未解除隔离观察的疑似、密切接触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隔离观察起始日期、解除隔离观察日期;

3.正在实施集中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4.发热门诊就诊记录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就诊日期;

5.疫情等级数据,包括区内外高中风险旗县(市、区)的数据;

6.“健康卡”已经定级的数据,其中已定级为红码、黄码的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二)由自治区公安厅提供以下数据查询接口:

1.最近 14 天来自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根据疫情地区分级分类确定)人员,或者到过湖北等重点地区来蒙、返蒙的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2.同户密接、同住密接、同行密接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三)由电信运营商提供由手机号码确定的,机主在重点疫情地区停留超过4小时的相关查询接口。

(四)由相关盟市提供以下查询接口:

1.居住或暂住地同一楼道有过确诊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的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隔离观察起始日期、解除隔离观察日期;

2.基层网格摸排掌握的重点人员数据,如从疫区返回的人员、家属,体温查验异常人员,居民上报身体状况异常人员的相关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五)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申请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的“交通部_汽车密接数据”“公安部_同户密接数据”“公安部_同住密接数据”“民航局_疫情发布数据源”“国务院办公厅_互联网监管_肺炎疫情病毒病例”“国务院办公厅_互联网监管_密接人员数据信息查询”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数据查询接口,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各地区、各部门共享数据。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

推广应用方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为使居民电子健康卡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作用,参照其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居民电子健康卡的生成规则

我区居民电子健康卡是国家卫生健康委设计发放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就医服务卡,是保障城乡居民实施自我健康管理的主要基础工具,一次申领、长期有效。适用区内全体居民和外来人员,可通过“蒙速办”APP或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在“居民健康卡”填报界面,填写个人有关信息和体温状况,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生成带红色、黄色、绿色三种颜色二维码。

(一)高风险人员(红码)。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

(二)中风险人员(黄码)。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有发热、干咳、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人;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当前处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的人员。

(三)低风险人员(绿码)。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高风险、中风险人员以外的人员。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范围、自治区内不同地区的风险级别和对居民风险分类的标准,以及国家、自治区疫情防控要求,适时调整居民电子健康卡生成规则、有效时长和管控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居民电子健康卡所需的数据支撑

目前,居民电子健康卡主要通过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全国确诊、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数据比对后生成。全区各级部门在防控中发现的异常人员数据,如不能及时同步到居民电子健康卡后台数据库,将对防疫健康信息码的应用带来安全隐患。为使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的发放及时准确,需各盟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以下数据或查询接口,并每日进行更新。

(一)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供以下数据或查询接口:

1.确诊人员(含治愈出院但未解除隔离观察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治愈出院日期、隔离观察起始日期、解除隔离观察日期;

2.未解除隔离观察的疑似、密切接触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隔离观察起始日期、解除隔离观察日期;

3.正在实施集中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4.发热门诊就诊记录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就诊日期;

5.疫情等级数据,包括区内外高中风险县的数据;

6. 居民电子健康卡已经定级的数据,其中已定级为“红码”“黄码”的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二)由自治区公安厅提供以下数据或查询接口:

1.最近 14 天来自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根据疫情地区分级分类确定)人员,或者到过湖北等重点地区来蒙、返蒙的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2.同户密接、同住密接、同行密接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三)由电信运营商提供由手机号码确定的,机主在重点疫情地区停留超过4小时的相关查询接口。

(四)由相关盟市提供以下数据或查询接口:

1.居住或暂住地同一楼道有过确诊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的人员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隔离观察起始日期、解除隔离观察日期;

2.基层网格摸排掌握的重点人员数据,如从疫区返回的人员、家属,体温查验异常人员,居民上报身体状况异常人员的相关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五)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申请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的“交通部_汽车密接数据”“公安部_同户密接数据”“公安部_同住密接数据”“民航局_疫情发布数据源”“国务院办公厅_互联网监管_肺炎疫情病毒病例”“国务院办公厅_互联网监管_密接人员数据信息查询”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数据查询接口。

三、居民电子健康卡应用推进

根据全国其他省市防疫健康信息码应用经验,综合考虑防疫健康信息码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的阶段性应用和在医疗健康、旅游出行、便民服务等方面的长期广泛应用,现提出如下推进计划:

(一)各盟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要重点推动居民电子健康卡在场所进出管控、复工复产用工管理和公共交通防疫等场景推广使用。

(二)辅助管控人员出入。在人员进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工厂等场所时,应出示“蒙速办”APP或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的居民电子健康卡。如出示“居民健康卡”的“红码”“黄码”, 则管控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如出示的为“绿码”,结合体温测量结果,必要时验证“人码一致”后,按规定决定是否放行。

(三)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学校开学等。通过使用居民电子健康卡,简化务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办理流程,提升进出管控的精准性、便捷性,提升企业、学校管理层对员工健康情况的掌控,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复工复产、学校开学等方面的监测分析,提升管控水平。

(四)通过居民电子健康卡继续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及时掌握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和发热门诊等数据,在预防出现新的病例、及时管控新的疫情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等信息渠道,鼓励引导居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工厂等人员集中场所,使用居民电子健康卡辅助复工复产复学。扩大正面宣传、回应社会关切,使全社会正确认识居民电子健康卡推广使用的目的和意义。

(六)在居民电子健康卡应用推广过程中,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的防护。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违规泄露个人信息。

(七)对不具备居民电子健康卡应用条件的人员集中场所,应采取其他有效管控措施。

(八)个人可以在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客户端“蒙速办”APP或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进行“居民健康卡”的申领。

(九)各盟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应通过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各盟市“健康服务公众号”接受居民电子健康卡使用相关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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