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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4-27 17: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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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应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要求,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应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外事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蚌埠海关、市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做好有关重大动物疫情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油储备和轮换,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动用指令,保证粮油应急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积极协调做好地方铁路运输工作和空运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依法查处城区内不按规定或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市商务外事局:负责做好重大疫情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调控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政府提出实施封锁等建议;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畜禽的扑杀、场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等工作;及时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疫区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蚌埠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做好本渠道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确保疫区内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县(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区)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

县(区)应急指挥部也要参照本预案,确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为本级农业农村部门。

2.3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置市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应急处理预备队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病料采集、实验室检测、疫源追踪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4.2海关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海关、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预警

市、县(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流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海关部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及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指导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组织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被污染物品进行严格消毒。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同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市、县(区)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诊断;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测。

(6)海关。负责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

(7)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扑杀队伍,按规定做好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扑杀或销毁工作;组织消毒队伍,按规定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组织无害化处理队伍,按规定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做好紧急免疫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区)人民政府。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区)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区)人民政府做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应职责。

(3)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职责。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4.2.5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2)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3)受威胁区。对易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对易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2.6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参与检验检疫工作执法人员岗前防疫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相应防护级别的各项保障措施。

4.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抚恤与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及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物资保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和更新。

6.7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9培训与演习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6.10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

附件1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疫情,规范应急处置,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二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文件,制定本指南,供现场处置人员参考。

一、疫情报告和确认

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症状,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立即采样送检。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并立即将样品送检。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

二、疑似疫情处置程序

判定疑似病例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政府,由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限制移动。

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限制人员、车辆的出入,直到确诊。

(二)消毒。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在该场所的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三)流行病学调查。

兽医部门负责收集有关场所和动物的相关信息,至少包含场所地址及地理信息;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存栏量、发病和死亡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简要描述;发病猪同群情况;猪场布局及周边环境是否饲喂泔水;免疫情况;近一个月调入和调出情况等。

(四)初步划定范围。

兽医和有关部门初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统计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数量、易感动物数量,村庄、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名称和地址。

(五)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参照确诊疫情后的处置方法)。

三、确诊疫情处置程序

确诊疫情后,按照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转运→无害化处理→监测→评估→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流程进行应急处置。

(一)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派专人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可设立材料信息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成立督察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每组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1.材料信息组。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议组织等。

2.封锁组。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3.扑杀组。负责生猪的扑杀、销毁;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

4.消毒组。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5.无害化处理组。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

6.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7.应急物资组。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调配、人员用餐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及处置措施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二版)》执行。

(三)监测(检测)。

1.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生猪、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溯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2.对掩埋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对受威胁区内生猪、野猪进行监测。

4.对疫点、疫区的环境样品进行监测。

5.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

6.对受威胁区的生猪养殖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展全面排查。

7.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8.对疫情发生所在县的经营性冷库中的环境样品、猪肉及产品进行检测。

县(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检测)情况,对疫情处置进行评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四)解除封锁。

县(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由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四、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疫情防控检查、检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为检测阳性。处置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二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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