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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时间:2022-05-04 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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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大庆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和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1.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及“三废”中涉及铅、镉、铬、汞、络合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清查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以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弃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放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的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依法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管、监测制度。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监管,特别要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确保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对以往环保专项行动等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整改情况,具备取消挂牌督办限制的案件予以取消督办,整改进展缓慢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将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作为重要工作长抓不懈。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加大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频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对地表水尤其是河流交界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确保及时掌握枯水期河流水质变化情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强化污染联防,主动与上下游有关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并认真落实,及时互通信息,防止因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沈宏宇担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工商局、城管委、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国忠(兼) 市环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徐 昌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459—4617578

电子邮箱: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督察组,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各县区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区,将予以通报。各县区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环保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安排,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核实企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经过落实不属于环保行政执法范围的其它违法案件,办理好移送、移交手续;组织对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各类信息和文件;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依法问责。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严查严管严处,切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案件办结后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7日~4月3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4月24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附件1。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4日~10月3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及枯水期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排查,督促涉案企业积极整改,落实环保要求。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6月17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附件1;以来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整改情况于4月25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填报附件2;枯水期检查情况于5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形式报送,同时报送附件1。

(三)督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附件1。

附件:1.环保专项行动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表

2.以来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进展情况表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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