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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

时间:2018-09-02 14: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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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142号),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1月7日

黑龙江省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142号)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在脱贫攻坚期间,省级财政每年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安排用于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救助资金(以下简称 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 ),专门用于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第三条 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分配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下达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配下达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与资金分配因素相关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因素测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市县财政、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配合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量效挂钩。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六条 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重点工作因素、财力和城乡困难群众因素等。

测算公式为:

1.重点工作因素

(1)支持边境地区医疗救助补助金:按全省边境地区医疗救助补助金总额 全省边境地区医疗救助对象总人次 某市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次。

(2)地方病医疗救助补助金:按全省地方病医疗救助补助金总额 全省地方病患者总人数 某市县地方病患者人数。

2.财力和城乡困难群众等因素

(1)按人均财力分配资金:(全省平均人均财力 某市县人均财力) (全省平均人均财力 某市县人均财力) 分配资金额。

(2)按城乡困难群众人数分配资金:某市县困难群众 全省困难群众 分配资金额。

(3)按建档立卡人口数分配资金:某市县建档立卡人口数 全省建档立卡人口数 分配资金额。

(4)按住院救助人次数分配资金:某市县住院救助人次数 全省住院救助人次数 分配资金额。

(5)按门诊救助人次数分配资金:某市县门诊救助人次数 全省门诊救助人次数 分配资金额。

某市(地)、县(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额合计=重点工作因素分配资金额+人均财力因素分配额+城乡困难群众因素分配额+建档立卡人口数因素分配额+住院救助人次数因素分配额+门诊救助人次数因素分配额。

(二)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

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因素、因病致贫人口数因素等。

测算公式为:

1.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因素:某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 全省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总数 分配资金额。

2.按因病致贫人口数因素:某深度贫困地区因病致贫人口数 全省深度贫困地区因病致贫人口总数 分配资金额。

某市县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分配额合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因素分配资金额+按因病致贫人口数因素分配资金。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可根据年度医疗救助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三)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城乡常住人口数因素和住院费用因素等。

测算公式为:

1.按城乡常住人口数因素:某市(地)城乡常住人口数 全省城乡常住人口数 分配资金额。

2.按住院费用因素:某市(地)疾病应急救助发生额 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发生额 分配资金额。

某市(地)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分配额合计=城乡常住人口数因素分配资金额+住院费用因素分配资金额。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度省级(含中央补助)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计数。在全省人大批准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市县人大批准后3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于年度内按序时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分别或共同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起草绩效自评报告。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及时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及时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本细则与此前印发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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