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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已发布

时间:2023-09-25 11: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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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已发布

健康一线讯《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日前正式发布。《决定》明确,增设医学检验实验室等5类医疗机构类别,删除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的内容。

《决定》对原《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进行了修改,增设了一些新的机构类型,包括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并将原医疗机构类别 妇幼保健院 修改为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决定》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的内容。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据了解,原《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报备、归档提出了要求。《决定》将其修改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

此外,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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