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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时间:2019-04-07 16: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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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原标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9

9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17

号),长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申请人

)与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申请人律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

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

)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申请人

会计师

)对反馈意见所涉及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

落实,现将有关意见回复情况逐一报告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

回复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回复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

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一、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向包括长沙

财政局等35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其中,长沙财政局作为董事会提前

确定的认购方,拟认购不低于1.2亿股股份,其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并同意根据发

行人确定的具体定价原则确定认购价格后,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予以认购。请申请

人结合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情况,充分说明长沙财政局完成本次认购后,是

否导致申请人控制权变化,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否需履行强制要约豁免程

序。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4

二、请申请人:(1)以列表方式,以处罚部门为分类标准,披露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

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定性、处罚

情况、整改情况,并充分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情节严重情

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认为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请按照《再融资监管问答》要求说明相关依据。(2)结合处罚情况,说明公司内

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 6

三、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披露存续的、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区分原被告,涉案金额,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

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含冻结资产情况);同时以涉案金额1000万元作为划分标准,分

别披露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和以下的未决诉讼仲裁整体情况,包括合计涉案金额、

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和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以及主要的纠纷类型。针对上述未决诉讼

仲裁,说明单笔及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

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存续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可能严重影响申请人持续经营。 . 25

四、请申请人说明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

立案调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是否构成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

构和律师发表意见。 ............................................................................................................. 32

五、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针对不符合上述办

法规定的业务,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是否按照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整改计划

进行整改以及是否符合监管部门限期要求,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

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34

六、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

12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资

本金的变化情况、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资本规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

性;(2)结合可比上市公司情况,量化分析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带来

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7

七、根据申请文件,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同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人整体资

产质量承受下行压力,逾期贷款占比重新上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

年上半年业绩情况分析疫情影响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业绩变动与同行业上

市公司是否一致;(2)说明报告期内不良贷款变化和处置情况;(3)说明最近一年

重组类贷款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该划分为不良而未划分为不良

的情况;(4)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申请人针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新冠肺

炎疫情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5)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

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41

八、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利息净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逐步下降,投资

收益大幅增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合理

性;(2)说明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申请人未来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是否产生

较大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依

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48

一、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向包括

长沙财政局等

35

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其中,长沙财政局作为董事会

提前确定的认购方,拟认购不低于

1.2

亿股股份,其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并同意根据

发行人确定的具体定价原则确定认购价格后,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予以认购。请申

请人结合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情况,充分说明长沙财政局完成本次认购后,

是否导致申请人控制权变化,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否需履行强制要约豁免

程序。请保荐机构

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

长沙市财政局完成本次认购后,不会导致申请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1

、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

115

号)

规定:

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

20%

2

、长沙市财政局的认购意向

长沙市财政局于

9

1

7

日出具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拟认购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声明》,就本次认购申请人非公开发行普通

股股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声明:

我局将严格遵守《关于加强中小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

115

号)中关于‘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

20%

’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核准情况调整认购股数,本次认购后最终持股

比例不会超过

20%

3

、长沙市财政局完成本次认购后,不会导致申请人控制权变化

1

)本次发行前,申请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6

30

日,前十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72.42%

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

排名

股东名称

合计持股数额

(股)

比例

(%)

说明

1

长沙市财政局

676,413,701

19.77

第一大股东

持股

排名

股东名称

合计持股数额

(股)

比例

(%)

说明

2

湖南省通信产业

服务有限公司

501,468,304

14.65

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湖南天辰建

设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湖南省通信产

业服务有限公司构成事实一致行动,湖南

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此支配长沙银

行第二大份额股份表决权,其控股股东为

中国电信,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湖南三力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湖南天辰建设有

限责任公司

3

湖南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341,961,75

7

10.00

湖南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为湖南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二者

因实际控制人同为傅军,构成事实一致行

湖南国际

石油贸易有限公

4

长沙通程实业

(集团)有限公

277,430,517

8.11

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长沙通

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二者因

此构成事实一致行动

长沙股

份有限公司

5

湖南友谊

商业股份有限公

228,636,220

6.68

6

湖南兴业投资有

限公司

220,000,000

6.43

7

长沙房产(集团)

有限公司

169,940,223

4.97

8

湖南兴湘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62,182,564

1.82

合计

2,478,033,286

72.42

-

由上表可见,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前八大表决权份额中,任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均不足

30%

,且单方均无法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

决定申请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不满足《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申请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2

)长

沙市财政局完成

本次认购后,不会导致申请人控制权

发生

变化

本次认购完成前,长沙市财政局持股比例为

19.77%

。本次认购完成后,长沙市财

政局持股比例不会超过

20%

,不满足《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要求,不会导致申请人控制权变化。

(二)长沙市财政局完成本次认购后,不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无需履行强

制要约豁免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

当采

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本次认购完成后,长沙市财政局持股比例将不会超过

20%

,不会触发

强制

要约收购

义务,无需履行强制要约豁免程序。

(三)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审阅了长沙市财政局出具的《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拟认购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声明》;

2

、获取并审阅了申请人股东名册、关联方清单,核查前十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情况;

3

、查阅

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前,申请人股权结构较为分

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出具的声明,长沙市

财政局

完成

本次认购后最终持股比例不会超过

20%

,不会导致申请人控制权变化,亦不会触发强制

要约收购义务,无需履行强制要约豁免程序。

二、请申请人

:

1

)以列表方式,以处罚部门为分类标准,披露最近

36

个月内受

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并充分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情节严

重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认为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

大违法

行为,请按照《再融资监管问答》要求说明相关依据。(

2

)结合处罚情况,说明公司

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

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定性、处罚情况、整改情况,相关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

规行为

存在情节严重情形,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

、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情况

截至

8

31

日,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银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1

长沙

银行

华龙

支行

-

8-17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保监

罚决字

6

5

未按监管规

定报送案件

(风险)信息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

风险

)

信息报送及登记

办法》

银监发〔

111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8

号)第二十一条

2

、作出处罚的具

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8

号)第四十六条

罚款

30

万元

1

、组织全行各机构、全体员

工签订案防责任书,压实案

防责任。

2

、贯彻落实《涉刑案件管理

办法》,对标制度要求制定契

合实际的涉刑案件

管理制度,在全行加强该制

度及相关案件管理制度体系

化宣贯学习,强化案件警示

教育及合规文化教育,提升

基层员工、机构对案防工作

重要性认识,针对案件信息

报送薄弱环节,加强对分支

机构专业督导。

3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处理。

2

长沙

银行

-

7-30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保监

罚决字

6

4

贷后检查不

到位,贷款资

用途核查

不严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

51

号)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8

号)第二十一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8

号)第四十六条

罚款

30

万元

1

、对相关贷款进行剥离并核

销,目前进入诉讼清收阶段。

2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

责,给予了相应的处分和经

济处理。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3

长沙

银行

-

7-30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保监

罚决字

6

2

银保监规则

下的关联方

认定问题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

年第

1

号)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中国银监会令

年第

3

号)第二十五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8

号)第四十六条

罚款

30

万元

1

相关方

纳入关联方名

2

加强银保监规则下的关联

方认定和关联交易

决策程

序。

4

长沙

银行

金城

支行

-

11-12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保监

罚决字

45

向客户发放

个人消费贷

实际用途

违规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

风险防范的通知》

银监发〔

14

)第

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差别化

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75

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8

第二十一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四十六

罚款

30

万元

1

、已督促客户提前归还了此

笔贷款。

2

、加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

控,特别加强信贷资金用途

的管控,认真落实好贷款支

付、贷后资金用途检查以及

贷后定期检查等管理要求,

加强授信资金的穿透管理。

3

、通过定期检查与即时预警

有机融合,不断提升风险监

控与管理水平,确保信贷资

金用途合规、用于合同指定

的用途。

5

长沙

银行

-

11-12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保监

罚决字

44

违反

银保监

会案防监管

制度的要求,

相关

案件风

险信息

报送

存在问题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

信息报送及登

记办法》

银监发〔

111

第六条

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8

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第

罚款

50

万元

1

、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修

订,对案防管理制度进行梳

理,进一步规范案件报告、

调查、问责、整改程序和质

量要求,确保监管要求有效

落实。

2

、根据银保监会案件处置制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度,对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

操作风险等,做好案件(风

险)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

照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上

报。

6

长沙

银行

-

10-10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保监

罚决字

28

违规办理存

单质押贷款

业务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

20

04

51

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

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六);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五)、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

1

号)第十三条(五)(七)(九)、

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监会

4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

201

7

16

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

201

4

40

号)第五条(一)(三)、第十五条、第四十

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

记办法》(银监发〔

111

)中《银行业金

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

一条。

向李某

A

违规办理

贷款业务等,罚款

40

万元

1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处理。

2

、从机制建设层面着手抓好

整改,强化对存单质押的管

理。

3

、现已实现收回贷款

2

,

645

万元,对贷款相关方已提起

诉讼,已完成胜诉判决。

向李某

B

违规办理

贷款业务等,罚款

40

万元

向益阳市贝某公司

违规办理贷款业务

等,罚款

40

万元

向湖南睿某公司违

规办理贷款业务

等,罚款

40

万元

向益阳市赫山区某

公司违规办

理贷款

业务等,罚款

40

万元

向湖南诺某公司违

规办理贷款业务

等,罚款

40

万元

向南县德某公司违

规办理贷款业务

等,罚款

40

万元

向王某违规办理贷

款业务等,罚款

40

万元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2

、作出处罚的

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六条(五)。

7

长沙

银行

广州

分行

-

3-25

中国银

保监会

广东监

管局

粤银保监

罚决字

3

5

违规发放担

保贷款、贷后

管理不尽职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款

《个人贷款管

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年第

2

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

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

97

第三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

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

221

第一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差别化

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75

号)第三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

风险防范的通知》

银监发

14

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

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

261

号)

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

违规放贷的通知》

银监办发

40

号)

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六条第五项、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

违规发放担保贷

,没收

34.23

元,罚款

120

万元

1

、完善制度和流程,对个人

消费贷款进一步明确审查审

批标准及要求。

2

、不再给予员工信用类、保

证类的授信,员工授信严格

按照一般客户的额授信标准

进行操作

,加强制度刚性约

束,保持内外部授信标准统

一,确保依法合规。

3

、针对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

向员工发放的贷款被挪用的

问题,已督促个人积极归还

贷款,目前已全部归还。

4

、对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贷后管理不尽职,

罚款

50

万元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一项。

8

长沙

银行

-

4-16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监罚

决字

9

违规授信、投

前投后不尽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

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

8

之四

《商业银行内部入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

8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

一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入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六条。

罚款

50

万元

1

、对违规贷款业务已全面整

改,提前收回全部信托贷款。

2

、对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9

长沙

银行

-

2-6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监罚

决字

7

非现场监管

报表存在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

6

第三

十五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六条。

罚款

30

万元

1

、对填报

错误问题

进行了修

正。

2

、对照监管要求开展数据专

项治理,并根据监管要求,

完成相应系统升级。

3

、对报表模板、取数规则等

进行优化,进一步提升数据

统计报送的准确性。

10

长沙

银行

-

2-5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监罚

决字

6

少数支行个

别个人账户

批量开户手

续存在不完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国务院令第

85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

一条。

2

、作出处罚

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六条。

罚款

30

万元

1

、对手续不合规的账户按照

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

2

、对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给予问责处理。

3

进一步规范批量代理开户

业务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11

长沙

银行

宁乡

支行

-

2-16

湖南银

保监局

湘银监罚

决字

10

授信调查不

尽职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监发

51

第十五条、第十

条;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

知》

银监办发

206

)第二、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8

第二十一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六条。

罚款

40

万元

1

、加强不动产抵押类授信业

务的管控,针对全行存量业

务开展了全面风险排查。

2

、制定规章制度,对不动产

抵押类业务授信进行了进一

步规范。

3

、对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给予问责处理。

1

2

湘西

村镇

银行

凤凰

支行

-

10-29

中国银

保监会

湘西监

管分局

湘西银监

罚决字

14

贷款信贷管

理不到位、案

防管理不到

1

、违反的法

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年第

2

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

四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

中国银监会令

年第

3

第二十九

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发〔

40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

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

257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

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

知》(银监办发

9

7

号)第七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

一条

第四十六条

罚款

30

万元

1

、完善员工干部行为管理制

度建设,强化制度规范。强

化对中层干部的管理,补充

修订了相关规章制度,对总

行部(室)及支行副职以上

的干部任职条件、履职考评、

离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

地规定,同时修订有关员工

行为管理的系列制度,进一

步完善对员工职业操守与行

为管理规范。

2

、推动员工行为排查管理工

作机制的常态化,防患于未

然。在全辖开展多项员工异

常行为专项排查活动,强化

了员工合规意识,促进员工

行为管理水平的提升。

3

、积极

发挥

三道防线

查督导职能,强化检查整改

力度。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4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处

理。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

1

3

湘西

村镇

银行

-

5-15

人民银

行湘西

州中心

支行

湘州银罚

2

临时存款账

户逾期使用;

与客户建立

业务关系,未

按规定识别

客户身份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八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内容: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九条第六项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占压财政资金,

予警告,

罚款

5

1

、已对核心系统进行改造,

设置次日进行批处理。

2

、针对临时存款账户逾期使

用问题,现已办理

账户延期

手续并备案。

3

、个人客户开户信息方面,

过期开户已完成整改,重新

登记客户信息;对账户信息

进行持续识别。

4

、修订并出台征信业务管理

制度,同时对征信业务进行

培训,强化征信查询管理的

合规操作。

临时存款账户逾期

使用,

给予警告,

罚款

5

千元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

系,未按规定识别

客户身份,罚款

12

万元

征信用户管理欠规

范,罚款

1

万元

个人征信查询不规

范,罚款

5

万元

14

长沙

银行

-

2-18

人民银

行长沙

中心支

长银罚字

1

开户申请人

份信息验

不到位

;账

户可疑交易

监测不到位;

线上正常开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五

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

392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

开户申请人

份信

息验证

不到位

,罚

30

万元

1

、修改完善账户信息验证流

程和验证逻辑;已对账户信

息验证流程及验证逻辑进行

重新梳理,对信息系统进行

改造,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

行账户信息验证并反馈

验证

账户可疑交易监测

不到位,给予警告,

罚款

50

万元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户的部分账

户留存影像

资料不完整

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发〔

3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

261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

知》

银发〔

116

号)。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线上正常开户的部

分账户留存影像资

料不完整,给予警

结果。

2

、落实

五要素

验证要求,

优化线上

II

类户开户流程。

3

、强化信息系统的科技防护

体系建设,防范网络攻击。

4

、全面排查电子账户,对异

常开户账户清理、影印件无

法识别开户申请人身份的账

户清理、可疑账户清理、未

绑定

I

类户或信用卡账户的

清理。

5

、对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给予问责处理。

1

5

长沙

银行

怀化

分行

-

1-15

人民银

行怀化

中心支

怀银罚字

202

0

2

金融数据统

计错误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内容: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2

〕第

9

号)第三十八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内容: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2

〕第

9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

3

万元

1

、已对统计错误数据均进行

了修正。

2

、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3

健全数据治理架构,保障

了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管理

工作的落地

完善数据治理

的制度体系,明确数据治理

的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强

化数据治理要求的执行

4

推动系统优化,从数据加

工、报送流程

、数据监控等

各方面保证监管数据统计报

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强化监督和考核,定期组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织全行统计培训和考试,不

断提升统计人员专业水平。

1

6

长沙

银行

湘潭

分行

-

11-27

人民银

行湘潭

市中心

支行

湘潭银罚

2

金融统计方

面,存在错误

划分企业规

模和企业所

属行业问题;

支付结算方

面,存在备案

类账户撤销

未及时向账

户管理系统

备案问题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

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

错误划分企业规模

和所属行业,给予

警告、罚款5,000

1

、已对统计错误数据进行了

修正。

2

、优化制度、系统等方面,

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账

户备案的及时性。

备案类账户撤销未

及时向账户管理系

统备案,给予警告、

罚款2万元

1

7

湘西

村镇

银行

泸溪

支行

-

4-4

人民银

行泸溪

县支行

(泸银)罚

1

部分备案类

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未备

案等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章第二十九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三十九条。

部分备案类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未备

案,罚款

5

,000

1

、进行系统改造优化,已与

人民银行备案系统连接,实

现了时时开户时时备案。

2

、核心系统已更新,严格按

照人民银行账户启用时效对

账户进行控制。

3

、修订并出台了征信业务管

理办法,强化征信查询管理

的合规操作。

部分备案类单

位银

行结算账户撤销备

案不及时,罚款

5

,000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备案不及时,罚款

5,

000

存在未按规定执行

三个工作日生效制

度,罚款

5,

000

征信用户创建及变

更未向当地人行备

案,罚款

10

,

000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1

8

湘西

村镇

银行

龙山

支行

-

3-29

人民银

行龙山

县支行

(龙银)罚

1

部分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

未备案等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

条。

罚款

3

.5

万元

1

备案不及时个人银行账

户已按照人民银行要求进行

整改。

2

、对系统改造优化,完成申

请人系统与人民银行备案系

统连接,实现了时时开户时

时备案。

1

9

长沙

银行

东城

支行

-

3-2

人民银

行长沙

中心支

长银罚字

4

占压财政资

金等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警告

罚款

5

万元

完成整改

同时对相关人

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20

长沙

常德

分行

-

1-24

人民银

行常德

中心支

常银罚字

6

人民币收付

业务、账户管

理、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

方面存在违

规行为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第

20

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

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22

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

28

条、

48

条、第

5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9

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

67

条第

6

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

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

1

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42

条。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未在

2

个工作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

备,给予警告、罚

1

万元

1

对违规问题完成了整改,

并对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2

、根据监管规章制度,进一

步完善了反洗钱、征信管理、

等相应的岗位职责

制度、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和

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层面

规范业务操作,明确分工和

责任,强化责任意识,防范

类似问题的发生。

变更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未在

2

个工作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

备,

给予警告、罚

5

,000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未在

5

个工作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

备,给予警告、罚

5

,000

侵犯金融消费者个

人金融信息,给予

警告、罚款

5

,000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假币收缴登记簿不

规范,给予警告

用于支付完整券中

夹带不宜流通券,

给予警告

21

长沙

银行

娄底

分行

-

11-27

人民银

行娄底

中心支

娄银罚字

2

征信用户变

更后未及时

备案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九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九条。

罚款

1

万元

1

对违规问题完成了整改。

2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

育,规范查询用户的管理,

在制度中对用户管理要求进

行明确。

3

抓好征信管理人员的专业

培训,组织好征信管理人员

的上岗考试,加强对全辖征

信操作管理检查,提升征信

管理水平。

22

长沙

银行

永州

分行

-

11-6

人民银

行永州

中心支

永银罚字

7

未按规定向

人民银行解

缴假币、存在

多头开户的

问题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内容: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

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未按规定向人民银

行解缴假币,给予

警告

罚款

1

万元

1

、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

按季向人民银行解缴假币。

2

已整改,修改为临时机构

临时存款账户,并进行相应

备案。

多头开户,给予警

罚款

5

万元

23

湘西

村镇

银行

凤凰

-

10-22

人民银

行凤凰

县支行

(人银凤)

罚字

01

未按规定报

备征信管理

制度等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暂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报备征信

管理制度,罚款

1.2

万元

1

、补充修订了征信管理的有

关制度,按要求严格落实向

各级人行报备征信管理制度

与系统查询人员名单。

存在查询用户混用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支行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暂行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问题,罚款

2

万元

2

、抓好征信管理人员的专业

培训,组织好征信管理人员

的上岗考试,加强对全辖征

信操作管理检查,提升征信

管理水平。

3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处

理。

存在征信不良信息

未提前告知情况,

罚款

3

万元

24

长沙

银行

岳阳

分行

-

8-23

人民银

行岳阳

中心支

岳银罚字

4

超期或未向

人民银行报

送账户开立、

撤销资料等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

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

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一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个人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3

9

条第一款第(六)项。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送账

户开立、撤销等资

料,给予警告

1

万元

1

整改,规范相关操作,

强化制度执行。

2

、对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违反征信安全管理

规定,罚款

1

万元

虚报瞒报

统计数

据,给予警告,并

罚款

5,000

外汇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25

长沙

银行

-

11-29

国家外

汇管理

局湖南

省分局

湘汇检罚

13

违规办理外

汇业务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印发)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

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44

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的通知》(汇发〔

29

号印发)第

二十

八条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违规办理经常项目

资金收付业务,没

违法所得

207,517.32

400,000

1

、全面加强内控建设、打通

政策传导机制、强化人员队

伍培养、健全完善

外汇业务运营管理体系,保

障外汇业务的合规稳健发

展。

2

、对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违规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的行为,没

违法所得

603

,

097.15

400,000

违法

主体

处罚

日期

处罚

部门

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违法事实

法律定性

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一)(三)、第四十九条。

26

长沙

银行

-

11-30

国家外

汇管理

局湖南

分局

湘汇检罚

8

信用卡境外

交易信息存

在漏报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文统计申报办法〉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42

号)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

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

15

号)

第五条第一项。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警告,

罚款

7

1

、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管理规

定做了补报。

2

、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申报

管理,强化制度执行,建立

银行卡数据日常核对机制,

每月进行自查,通过外部发

生数据与实际报送

数据进行比对,及时跟踪数

据报送情况。

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7

长沙

银行

张家

界分

-

11-14

市城管

张城执罚

1

1021

擅自挖掘城

市道路

1

、违反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二

2

、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内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二

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责令停工整改,罚

1

万元

已对路面进行回填,恢复原

貌。同时已通过当地城管局

现场审核,已完成整改

2

、相关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8

19

日,湖南银保监局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

的监管意见书》(湘银保监管

2

020

47

号),认为

整体稳健经营,在我局

监管职责范围内,

1

1

日至本监管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影响其非公开发

行普通股股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23

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出具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行政处罚相关说明的批复》,认为

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作出时,已经考虑到违规事项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

违规事项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7

23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出具了《证明》,认为

涉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

6

月修订的《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

被处以罚款以

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

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

)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

该行为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

3

)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

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截至

8

31

日,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均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

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

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的情形。因此,

申请人

上述相关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二)申请人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

1

、申请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体

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

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高管层为执行机构的

三会一层

现代公司治

理架构,各机构均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

衡机制。

申请人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对经营方针、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

的表决权。

申请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

度,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并负责申请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保证申请人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

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均有明确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工作

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申请人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申请人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

决策及日常经营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

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建立

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

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

、申请人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为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让各类决策、各项业务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都处

于严密的制度约束之下,

申请人

针对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制定了较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持续改进。

一是遵循

业务开办、制度先行

原则,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申请人业务发展战略

和管理需要及

时制定相应制度规范。同时,为保障申请人制度体系层次清晰、管控严密,

按照纵横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制度进行了归类划分,纵向依据效力等级依次分为基本制

度、管理办法、操作规范三个层级,横向根据管理内容和业务类别,共划分为管理流程、

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金业务、支付及结算业务、代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七大类,

在各类别下匹配相应的流程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申请人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活动的内部

控制体系文件。

二是建立了内部控制政策的定期回顾、持续更新机制。申请人将制度流程梳理纳入

每年的常规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制度的上下双向沟

通、互动渠道,鼓励、发

动员工对制度找漏洞、找差距、提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对制度的补充、修订、

废止程序,以实现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建立实施

外规内化

制度,密切关注外部制度的最新变化,通过内外规差异

分析,及时调整内部制度,使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置入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之

内,使各项业务依法合规。

四是及时组织员工开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培训和学习,促进员工

知规矩、守纪律

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

五是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从严查处,以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

的有效实施。

3

、申请人对内部控制的

评价报告

最近三年,申请人董事会每年均审议通过了申请人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发现存

在内部控制的重大及重要缺陷,具体情况如下:

1

4

3

日,申请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申请人董事会认为申请人

已建立的内部控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要求,与申请人的业务规模、经

营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基本能够满足申请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缺陷,个

别一般缺陷已经整改或正在持续整

改,对申请人经营管理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

3

22

日,申请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申请人董事会认为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12

31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

论的因素,内部控制审

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3

3

17

日,申请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申请人董事会认为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12

31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内部控制审

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4

、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内部控制的评价

最近三年,

会计师事务所

每年均针对申请人内部控制出具了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审计报告

,具体情况如下:

4

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申请人内部控制出具了《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

-

1

74

号),会计师认为:

长沙银

行按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12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3

22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申请人内部控制出具了《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

2

-

213

号),会计师认为:

12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2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申请人

内部控制出具了《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

2

-

136

号),会计师认为

12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5

、湖南银保监局对申请人内部控制的评价

8

19

日,湖南银保监局作为申请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出具了《中

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的监管意见书》(湘银保监管〔

47

号)。其

中,关于申请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管意见如下:

近年来,按照监管要求,建

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持续改进公司治理机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制,优化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审计、合规检查力度,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

已依据职责进行严格处罚,并要求其整改落实。整体稳健经营,在我局监管职

责范围内,

1

1

日至本监管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影响其非公开发行普通

股股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了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

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整改情况及相关监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

2

、对申请人主管部门公开信息进行了网络检索;

3

、获取并查阅

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内控制度、三会材料、申请人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审计报告、湖南银保监局出具的监管意

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

、申请人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均已缴纳罚没款

并完成整改,相关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2

、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制度健

全完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

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披露存续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情

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区分原被告,涉案金额,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

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含冻结资产情况);同时以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作为划分标准,

分别披露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和以下的未决诉讼仲裁整体情况,包括合计涉案金额、

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和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以及主要的纠纷类型

针对上述未决诉讼

仲裁,说明单笔及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

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存续的诉讼

仲裁事项是否可能严重影响申请人持续经营。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存续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包括案件受

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区分原被告,涉案金额,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

行情况(含冻结资产情况)

同时以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作为划分标准,分别披露涉案

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和以下的未决诉讼仲裁整体情况,包括合计涉案金额、作为原告的

涉案金额和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以及主要的纠纷类型

1

申请人存续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

况和基本案

情,区分原被告,涉案金额,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

况(含冻结资产情况)

截至

6

30

日,

申请人

1

万元以上

未决诉讼仲裁

2,470

涉案金额

396,145.10

元,其中申请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仲裁共

2,453

起,涉案金额共

386,596.78

万元;申请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为

12

起,涉案金额为

3,255.09

万元;

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的未决诉讼仲裁共

5

起,涉案金额共

6,293.23

万元。

1

)申请人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

截至

2

020

6

3

0

日,

申请人作为

原告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

数量占比

涉案金额

金额占比

受理情况

2,453

100.00%

386,596.78

100.00%

基本案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65

51.57%

375,882.23

97.23%

信用卡纠纷

1,186

48.35%

10,631.45

2.75%

其他

2

0.08%

83.10

0.02%

诉讼或仲

裁请求

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

2,451

99.92%

382,717.22

99.00%

其他

2

0.08%

3,879.56

1.00%

判决、裁

决结果

一审未判决

435

17.73%

65,544.42

16.95%

一审已判决、二审未判决

1,997

81.41%

302,535.22

78.26%

二审已判决

21

0.86%

18,517.13

4.79%

执行情况

未执行(未含冻结资产)

1,568

63.92%

127,857.31

33.07%

未执行(含冻结资产)

85

3.47%

68,110.78

17.62%

正在执行(未含冻结资产)

427

17.41%

49,926.40

12.91%

项目

数量

数量占比

涉案金额

金额占比

正在执行(含冻结资产)

369

15.04%

135,141.76

34.96%

中止执行(未含冻结资产)

2

0.08%

802.43

0.21%

中止执行(含冻结资产)

2

0.08%

4,758.09

1.23%

2

)申请人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

截至

2

020

6

3

0

日,申请人作为被告

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

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基本案情

涉案

金额

(万元)

诉讼/仲裁

请求

受理

情况

判决、裁决结果

是否

执行

执行

情况

是否冻

结资产

案件进展

是否

裁决

一审

结果

二审

结果

1

湖南某某生活用

品有限公司

质权纠纷

2,358.00

请求赔偿

损失等

已受理

-

-

未执行

9月4日已

裁定撤诉

2

北京某某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

损害赔偿责

任纠纷

250.64

请求赔偿

损失等

已受理

-

-

未执行

一审未开庭

3

沈某希

智支行

合同纠纷

213.18

请求返还

理财款等

已受理

-

-

未执行

8月7日一

审判决财

智支行全部胜诉,二

审尚未开庭

4

梁某庆

融支行

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

103.00

请求归还

存款等

已受理

中止

审理

-

未执行

一审已开庭,现中止

审理

5

唐某

广

州分行

劳动争议

89.43

请求解除

劳动关系

已受理

-

-

未执行

7月15日已

调解

6

罗某雨

租赁合同纠

61.31

请求赔偿

损失等

已受理

-

-

未执行

一审已开庭未判决

7

刘某辉

广

州分行

劳动争议

50.07

请求解除

劳动关系

已受理

-

-

未执行

7月15日已

调解

8

丁某荣、陈某英

城支行

执行异议之

50.00

请求停止

强制执行

已受理

全部

胜诉

-

未执行

一审于10

月18日判决长沙银

行东城支行胜诉,原

告已上诉

序号

原告

被告

基本案情

涉案

金额

(万元)

诉讼/仲裁

请求

受理

情况

判决、裁决结果

是否

执行

执行

情况

是否冻

结资产

案件进展

是否

裁决

一审

结果

二审

结果

9

湖南某某律师事

务所

阳支行

法律服务合

同纠纷

44.84

请求支付

律师费等

已受理

-

-

未执行

一审未开庭

10

李某

广

州分行

劳动争议

28.17

请求解除

劳动关系

已受理

-

-

未执行

7月15日已

调解

11

李某燕

阳河支行

合同纠纷

6.46

请求归还

扣划款等

已受理

-

-

未执行

一审已开庭未判决

12

彭某熠

城支行、梁

某雄

执行异议之

0.00

请求停止

强制执行

已受理

-

-

未执行

一审金城

支行、梁某雄败诉;

金城支行

已上诉,未判决

3

)申请人作为

第三人

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

截至

6

30

日,申请人作为

第三人

的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

数量占比

涉案金额

金额占比

受理情况

5

100.00%

6,293.23

100.00%

基本案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60.00%

5,580.50

88.67%

追偿权纠纷

1

20.00%

644.57

10.24%

其他

1

20.00%

68.16

1.08%

诉讼或仲

裁请求

请求支付垫付款及利息等

1

20.00%

644.57

10.24%

请求撤销生效判决等

2

40.00%

5,567.30

88.46%

请求赔偿损失等

1

20.00%

13.20

0.21%

请求办理房屋更名登记等

1

20.00%

68.16

1.08%

判决、裁决

结果

一审未判决

3

60.00%

5,580.50

88.67%

一审已判决、二审未判决

2

40.00%

712.73

11.33%

二审已判决

-

-

-

-

执行情况

未执行(未含冻结资产)

5

100.00%

6,293.23

100.00%

申请人

作为

第三人

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

5

起,涉案金

额合计

6,293.23

万元;

其中,

2

起案件系因申请人已对外转让的金融借款债权的相关纠纷,涉案金额合计

5

,567.30

万元;

1

起案件系被告因购买设备

申请人

借款,

约定由

原告承担连带保证义务

被告

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

申请人

代偿后向被告追索

,涉案金额合计

644.57

万元。

2

以涉案金额

1

,

000

万元作为划分标准,分别披露涉案金额

1

,

000

万元以上和以

下的未决诉讼仲裁整体情况,包括合计涉案金额、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和作为被告的

涉案金额以及主要的纠纷类型

1

)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

、仲裁的整体情况

截至

6

30

日,申请人涉案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共

78

起,涉案金额共

278,224.53

万元,其中申请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仲裁共

75

起,涉案

金额共

270,299.23

万元;申请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为

1

起,涉案金额为

2,358.00

万元,

截至

9

1

5

日,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的未决诉讼仲裁

2

起,涉案金额共

5,567.30

万元。

申请人涉案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主要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77

起。

2

)涉案金额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未决诉讼、仲裁的整体情况

截至

6

30

日,申请人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的未决诉

讼仲裁共

2,392

,涉案金额共

117,920.56

元,其中申请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仲裁

2,378

,涉案金额共

116,297.54

元;申请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为

11

涉案金额为

897.09

元;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的未决诉讼仲裁共

3

起,涉案金额共

725.93

元。

申请人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的未决诉讼仲裁类型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别

数量

数量占比

金额

金额占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192

49.83

105,699.20

89.64

信用卡纠纷

1,186

49.58

10,631.45

9.02

其他

14

0.59

1,589.92

1.35

合计

2,392

100.00

117,920.57

100.00

(二)申请人单笔及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未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重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存续的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影响申请人持续经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11.1.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

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11.1.1

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

11.1.1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

201

9

12

31

日,申请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为

人民币

3,464,1

11

万元。上述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中,单笔金额最高的涉案金额为

25,297

万元,占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73%

,未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最近

1

2

个月内发生的

未决诉讼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167,415.74

元,占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83%

,未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

截至

6

30

日,申请人作为被告和第三人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未决

诉讼

仲裁累计金额为

9,548.32

万元,占该时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总额的比例约为

0.2

6

%

,占比较低,不会严重影响申请人持续经营。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诉讼的相关资料,了解申请人未决诉讼、仲裁基

本情况;

2

、获取并查阅申请人临时公告、定期公告,了解申请人未决诉讼、仲裁的披露情

况;

3

、查阅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重大诉讼、仲裁认定标准的相关

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申请人

存续的、

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单笔及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均未达

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存续的诉讼仲裁事项不会严重

影响申请人持续经营。

四、

请申请人说明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被立案调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是否构

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实质性障碍。请保荐

机构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立

案调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根据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文件,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信息,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二)申请人不会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非公开

发行实质性障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核查,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实

质性障碍。

(三)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

构及申请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了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承诺》;

2

、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3

、就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进行了网络检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申请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实质性障碍。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针对不符合上

述办法规定的业务

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进度

是否按照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整改

计划进行整改以及是否符合监管部门限期要求,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

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中国银保监会

9

26

日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理财

新规

,主要从产品分类、结构、期限几个方面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提出

要求。

(一)

申请

人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针对不符合上述办法

规定的业务,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进度

截至

20

20

6

30

日,申请人

理财新规

实施

仍存续的问题主要包括:存续的

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规模为

233.40

亿元,存续的期限错配非标资产规模为

33.83

亿元。

针对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业务,

申请人

所采取的

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度如下:

1

、产品和系统方面的整改

1

截至

20

20

6

月末,保本理财产品存续规模已由

4

27

《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106

号)(以下简称

资管新规

颁布日的存续规模

9

8.

5

3

亿元压降至零元;预期收益型产品的存续规模已由

4

27

日资管新规颁布日的存续规模

590.10

亿元压降至

233.40

亿元。

2

)从

3

季度开始,停发

90

天以内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目前申请人已无

存续的

90

天以内的封闭式产品。

3

4

季度,推出第一期

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

净值化理财产品,

2

019

4

季度,推出现金管理型、周期开放式、封闭式净值型产品。截至

20

20

6

3

0

日,净

值型产品余额为

272.36

亿元。

4

)理财

业务系统于

5

月末投产

上线运行,囊括了净值型产品的设计、管

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多项功能,目前系统已支持现金管理型、周期开放式、封闭

式三类净值型产品的投资运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功能。

2

、制度、销售、信息披露方面的整改

1

)为配套规范管理净值型产品,根据

理财新规

,目前业务规章制度已完成修订

并予以执行。

2

)经申请人行内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和向监管报备后的净值化销售文本已正式启

用,包括净值化管理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销售文本和现金管理型开放式理财产品销售文

本。

3

)遵循理财新规

要求的净值化产品信息披露已实现自动化数据采集定时推送

申请人

官网对外披露。

3

、投资方面的整改

1

)不符合

要求的非标资产已由

4

27

日资管新规颁布日的存续规模

10

5.95

亿元压降至

33.83

亿元。

2

)不符合

要求的多层嵌套资管产品已由

4

27

日资管新规颁布日的存

续规模

41.95

亿元压降至零元。

(二)申请人

按照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整改计划进行整改

,整改工作符合监管部门

限期要求,不

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理财新规

颁布后,申请人高度重视,逐条对照

理财新规

,对存续理财业务进行清理

和排查,拟定了《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思路、时间进度安排和内

部职责分工,

从产品、制度、投资、销售、信息披露、系统共六个方面提出全行理财业务的整改要求。

上述整改方案在

12

20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

长沙中支和湖南银保监局,并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沟通整改情况。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人民银行于

2

020

7

3

1

日发布公告

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

年底

,由于新规过渡期延长至

2

021

年底,

申请人将重新调整整改计划,预计

2

021

年底之前完成全部整改,符合新规的期限要求。

理财新规颁布以来

,申请人严格按照计划有序

推进整改工作,产品、制度、投资、

销售、信息披露、系统等方面的整改进度均达到计划时间节点要求,整体进展顺利,不

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后续,申请人将根据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继续推进整改,严格按监管

要求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已在尽调报告

第三章

业务与技术

三、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三)

资金业务

7

、代客资产管理业务

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三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有关规定;

2

、查阅了银保

监局对申请人出具的日常监管文件中关于理财业务的评价

,并查阅

了不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业务的整改

专题报告

3

、查阅了申请人拟定的整改计划,以及整改计划经申请人董事会审议、向人行、

银保监局报送的记录,查阅了申请人内部整改工作进展相关的记录及汇报文件;

4

、复核了申请人理财业务台账及各类理财产品存续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申请人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针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已经

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申请人已经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计划,能够按照整改计划进

行整改,整

改计划符合监管部门限期要求。目前申请人严格按照计划有序推进整改工作,

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六、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

9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

资本

金,

12

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

)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

来资本金的变化情况、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资本规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合

理性;(

2

)结合可比上市公司情况,量化分析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带

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结合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以来资本金的变化情况、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资

本规划,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具备

合理性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资本金的变化情况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申请人于

9

26

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2

25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工作,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以来各

报告期末的

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以来各报告期

末及预计本次发行后的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监管要求

2

018

12

31

12

31

20

20

6

30

本次

发行后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亿元)

-

311.18

347.54

366.40

426.40

一级资本净额(亿元)

-

311.72

408.22

427.25

487.25

资本净额(亿元)

-

399.51

502.52

526.08

586.08

风险加权资产(亿元)

-

3,263.61

3,792.13

4,154.39

4,154.39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7.5

9.53

9.16

8.82

1

0.26

一级资本充足率(

%

8.5

9.55

10.76

10.28

11.73

资本充足率(

%

10.5

12.24

13.25

12.66

14.11

注:

6

3

0

数据进行静态测算,按发行规模为

60

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

发行前后风险加权资产不变

2

资本规划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申请人股东大会于

年审议通过了《股份

有限公司资本补充规划》,补充规划为努力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提高内部资本积累能

力,充实资本实力,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上市、发行合格的各级资本

工具补充资本,申

请人将根据资本充实以及资本的需要,合理选择可采用的资本补充方式补充各

级资本。

2

)申请人股东大会分别于

1

18

6

30

日审议通过了《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

-

年)》及《股份有限公司资

本管理规划(

-

年)》,申请人

2

019

-

年的资本补充规划为坚持以内部

资本补充为主,外源融资为辅的原则,通过提升盈利能力,充分计提拨备,制定合理适

当的分红政策,实现业务经营可持续发展,在资本内生积累的前提下,申请人将通过

理使用资本工具,探索资本工具创新,积极实施外部资本补充。

3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本次

申请人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

亿股普通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

亿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

申请人

的资本充足率,支持未来

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增强

申请人

的资本实力及竞争力。

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

合理

性分析如下:

1

)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断加强。

年银监会发布

《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试行

)

,对各类资本的合格标准和计量要求进

行了更为严格审慎

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

年,中国人民银行

MPA

体系

正式实施,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指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进一步提高。

年,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

机构将给予额外资本监管要求。截至

6

30

日,资本充足率为

12.66%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0.28%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8

.82

%

。未来几年随着业务持续发

展,预计资本缺口将对申请人发展构成一定制约。此外,最近几年国内监管机构不断加

强对银行资本监

管的要求,银行资本需求将进一步提高。

2

)申请人未来的业务发展需要资本支持

近年来,申请人资产规模稳步

增长,截至

6

30

日,申请人总资产

6

,

504.79

亿元,较

12

31

日增长

8.05

%

;截至

12

31

日,申请人总资产

6,019.98

亿元,较

12

31

日增长

14.31%

;截至

12

31

日,申请人总资产

5,266.30

亿元,较

12

31

日的

4,705.44

亿元增长

11.92%

。截至

6

30

日,申

请人的贷款总额为

2

,

918.03

亿元,较

20

19

12

31

日增长

12.09

%

;截至

12

31

日,申请人的贷款总额为

2,603.23

亿元,较

12

31

日增长

27.36%

;截

12

31

日,申请人的贷款总额为

2,044.03

亿元,较

12

31

日申请

人的贷款总额

1,544.87

亿元增长

32.31%

,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

预计未来几年申请人业务规模仍将保持

稳步

增长的趋势,业务和资产规模的稳定发

展需要申请人有充足的资本作为支撑。同时,申请人需要在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资本充足

率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缓冲资本,以进

一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

对未来宏观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为保持

良好的发展

趋势,申请人将资本补充管理规划

作为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资本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相匹配,资产规

模增长与资本规模增长相匹配,确保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

将有效补充

申请人

的核心一级资本,对申请人满足日趋

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支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结合可比上市公司情况,量化分析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带

来的影响

1

、截至

6

30

申请人与上市

城商行

资本充足率、

资本净

、风

权资产

的对比

情况

单位:

亿元,

%

银行简称

核心一级资

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

充足率

资本

充足率

核心一级

资本净额

一级资本

净额

资本净额

风险加权

资产

12.37

12.37

14.57

240.30

240.33

282.95

1,942.30

10.93

10.96

12.19

292.40

293.38

326.30

2,676.05

9.55

10.75

13.24

1,583.71

1,783.41

2,195.51

16,582.86

9.36

9.37

14.45

371.50

371.96

573.90

3,970.70

9.98

11.43

14.57

1,017.90

1,166.00

1,486.07

10,197.70

9.32

10.63

13.31

362.81

413.89

518.09

3,893.78

9.01

9.85

11.12

1,929.15

2,108.83

2,381.77

21,420.04

9.77

10.82

14.68

915.80

1,014.75

1,375.93

9,375.03

8.46

11.30

14.00

1,198.52

1,600.70

1,983.29

14,169.54

8.13

10.96

13.68

226.82

305.94

381.82

2,790.39

8.64

11.02

14.70

615.32

785.06

1,046.98

7,120.78

7.97

9.92

11.83

322.93

402.16

479.75

4,053.86

平均值

9.46

10.78

13.53

756.43

873.87

1,086.03

8,182.75

银行简称

核心一级资

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

充足率

资本

充足率

核心一级

资本净额

一级资本

净额

资本净额

风险加权

资产

8.82

10.28

12.66

366.40

427.25

526.08

4,154.39

数据来源:

Wind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均低于上市城商行平

均水平

申请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

普通股股票后

,资本充足情况较上市城商行差距

有所

缩减,对申请人满足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支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

、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1

)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后,

能够

提高

风险抵

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申请人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

资本充足率

分别提升

1.44

1.45

1.45

个百分点,

达到

1

0.26

%

1

1.73

%

1

4.11

%

申请人可以在

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缓冲资本,以进一

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2

)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后,

能够强化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年、

年,申请人通过

IPO

发行优先股

补充资本,分别募集资金净额

26.42

亿元、

59.9

2

亿元,结合内生利润留存,

资本净额分别增长

83.56

亿元、

103.0

1

亿元。

内外部资本的充实,支撑

申请人以信贷业务增长为主的规模扩张。

年、

年上半年,申请人总资产增速分别为

11.92%

14.31%

8.05%

,其中贷款增速

32.31%

27.36%

12.09%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提升申请人风险加权资产生成能力,

打开申请人信贷

投放空间,

增强申请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申请人将积极落实

六稳

”“

六保

的工

作要求,保持与地方发展同频共振,持续以稳健的信贷增速支持经济增长,同时坚持做

小做难、零售转型的策略,提高轻资本业务占比以节约风险加权资

产。

申请人将继续规

范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保荐

机构

及申请人会计师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申请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预案及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的资本管理规划,

以及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

2

、对比申请人发行前后与上市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的各项指标,评估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

,各报告期末的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

要求。

申请人通过实施本次非公开

发行普通股

能够夯实申请人

资本金,提升申请人的

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率,为申请人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本保障,强化服务

实体经济的能力,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具备合理性。

七、

根据申请文件,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同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人整

体资产质量承受下行压力,逾期贷款占比重新上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

)结合

年上半年业绩情况分析疫情影响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业绩变动与同行业上

市公司是否一致;(

2

)说明报告期内

不良贷款变化和处置情况;(

3

)说明最近一年重

组类贷款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该划分为不良而未划分为不良的

情况;(

4

)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申请人针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新冠肺炎

疫情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5

)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

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

结合

年上半年业绩情况分析疫情影响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申请人

业绩变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保持

一致

1

申请人经营

情况变动

上市

城商行

保持

一致

截至

6

30

日,申请人主

要指标稳步增长,资产总额

6,505

亿元,较年初

增加

485

亿元,增长

8.05%

。吸收存款余额

4,366

亿元,较年初增加

445

亿元,增长

11.36%

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

2,825

亿元,较年初增加

303

亿元,增长

12.02%

申请人及上市城商行总资产

发放

贷款

及垫款

吸收

存款

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请人经营

情况变动

与上市城商行

的变动情况基本一致:

单位:

亿元,

%

银行简称

12月31日

6月30日

变动百分比

总资产

发放贷款

及垫款

吸收

存款

总资产

发放贷款

及垫款

吸收

存款

总资产

发放贷款

及垫款

吸收

存款

2,783

1,488

1,728

2,963

1,603

1,960

6.47

7.78

13.41

3,435

1,553

2,221

3,804

1,740

2,530

10.76

12.00

13.90

22,371

9,412

12,036

23,882

9,963

13,017

6.76

5.85

8.15

5,584

2,235

3,867

6,147

2,454

4,375

10.08

9.77

13.13

13,177

5,100

7,792

15,105

6,049

9,306

14.63

18.59

19.43

5,604

1,965

3,376

5,718

2,057

3,342

2.03

4.68

-1.02

27,370

14,070

15,451

28,836

14,843

16,587

5.36

5.49

7.35

13,434

5,495

8,637

14,650

6,339

9,572

9.05

15.36

10.84

20,651

10,109

12,056

22,255

11,042

13,798

7.77

9.23

14.45

3,736

1,692

2,154

4,405

1,983

2,668

17.91

17.20

23.83

10,241

3,975

6,200

10,716

4,318

6,794

4.64

8.64

9.58

5,005

1,893

2,921

5,339

2,093

3,195

6.67

10.58

9.39

平均值

11,116

4,916

6,537

11,985

5,374

7,262

7.82

9.32

11.10

中位值

7,922

3,105

5,033

8,431

3,386

5,584

7.26

9.50

11.98

6,020

2,522

3,920

6,505

2,825

4,366

8.05

12.02

11.36

数据来源:

Wind

2

、申请人

业绩

变动

上市

城商行

保持

一致

申请人

1

-

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8.72

亿元,较

1

-

6

同期增加

2.01

亿元,增长

7.51%

,申请人

1

-

6

月营业收入为

8

8.28

亿元,较

1

-

6

月同期增加

6.70

亿元,增长

8.22%

申请人及上市城商行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对比情

况如下表所

示,申请人业绩的变动与上市城商行的变动情况基本一致

单位:

亿元,

%

银行简称

1-6月

1-6月

变动百分比

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33.92

13.33

33.65

13.48

-0.79

1.12

48.41

14.30

54.20

14.98

11.94

4.80

251.51

107.14

254.12

111.31

1.04

3.90

银行简称

1-6月

1-6月

变动百分比

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61.08

25.05

68.14

27.53

11.57

9.91

161.92

68.43

199.81

78.43

23.40

14.60

67.64

26.53

80.27

28.30

18.67

6.68

327.42

128.69

331.85

115.14

1.35

-10.53

166.39

68.79

177.38

72.21

6.60

4.98

219.17

78.71

250.57

81.46

14.33

3.49

45.33

14.38

60.85

15.31

34.23

6.40

104.60

36.29

128.54

40.68

22.89

12.11

62.57

24.69

77.08

24.18

23.20

-2.08

平均值

129.16

50.53

143.04

51.92

10.74

2.75

中位值

86.12

31.41

104.40

34.49

13.13

4.89

81.58

26.72

88.28

28.72

8.22

7.51

数据来源:

Wind

综上所述

年上半年,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申请

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坚持按照年度经营目标推进各项业务,实现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经营情况和

业绩变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基本

一致。

(二)

报告期内不良贷款变化和处置情况

1

、报告期内不良贷款变化

截至

12

31

日,

12

31

日,

12

31

6

30

日,申请人不良贷

款余额分别为

19.09

亿元、

26.44

亿元、

31.81

亿元和

35.77

亿元,

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24%

1.29%

1.22%

1.23%

,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余额分别为

16.08

亿元、

24.67

亿元、

19.99

亿元和

25.12

亿元,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率分别

84.26%

93.3

0

%

62.84%

70.22%

6

月末,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良贷

款及逾期贷款余额稍有反弹,但整体而言,资产质量平稳可控,不良贷款率保持在较低

水平。

单位:千元,

%

项目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正常类

279,248,262

95.70

248,180,836

95.34

195,833,419

95.81

151,333,548

97.96

关注类

8,978,145

3.08

8,960,849

3.44

5,925,892

2.90

1,245,111

0.81

次级类

1,092,619

0.37

1,823,405

0.70

758,327

0.37

660,207

0.43

可疑类

936,204

0.32

801,192

0.31

991,750

0.48

1,008,061

0.65

损失类

1,547,734

0.53

556,550

0.21

893,672

0.44

240,446

0.15

贷款总额

291,802,964

100.00

260,322,832

100.00

204,403,060

100.00

154,487,374

100.00

不良贷款

3,576,557

1.23

3,181,147

1.22

2,643,749

1.29

1,908,714

1.24

逾期贷款

5,250,728

1.80

3,990,981

1.54

3,669,871

1.80

2,590,038

1.68

逾期90天

以上贷款

2,511,512

0.86

1,999,154

0.77

2,466,663

1.21

1,608,267

1.04

2

、报告期内不良贷款处置

报告期内

,申请人强化资产质量管控工作,积极

开展

不良资产百日攻坚战

良资产清收攻坚战

专项行动,通过现金

清收、

核销、不良

贷款转让等手段多措并举

压降不良。不良贷款

处置情况如下:

1

)不良贷款现金清收

全行范围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专项行动,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降低存量不良资产余

额,推动实现不良贷款

双降

,有效化解信用风险。

年度,

年度,

度和

1

-

6

,申请人现金清收不良贷款分别为

2.45

亿元、

3.22

亿元、

4.28

亿元

1.89

亿元。

2

)不良贷款核销

申请人遵循

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

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财政部、税务部门、银监部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

落实监管部门

应核

尽核

的政策,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防止不良贷款板结。同时,对已核销贷款

,继续

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2

018

2

019

1

-

6

,申请人核销不良贷款

余额

分别

7.52

亿元、

7.55

亿元、

28.58

亿元和

10.48

亿元,收回已核销贷款余额分别为

1.14

亿

元、

1.77

亿元、

2.84

亿元和

1.25

亿元。

3

)不良贷款

转让

为尽快处置不良贷款,有效化解信用风险,申请人

不定期

不良

贷款

进行转让,

2

017

年度,

2

018

年度和

2

019

年度

,申请人转让不良贷款本息合计分别为

0.05

亿元、

2.33

亿元和

0.17

亿元

(三)申请人

最近一年重组类贷款余额

增速合理

存在应该划分为不良而未划

分为不良的情况

1

、重组贷款余额增长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

2

019

1

2

3

1

日,重组贷款余额

6

7.68

亿元,较

2

018

1

2

3

1

日增加

2

9.35

亿元,占比增加

0

.72

个百分点。

单位:千元,

%

项目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重组贷款

7,581,798

2.60

6,767,663

2.60

3,832,561

1.88

截至

年末

重组贷款余额较

年末

增加的原因主要如下:

在供给侧改革、国家经济减速降挡、行业产业背景下,

三期叠加

影响

持续深化、影子银行风险高位释放,金融监管日趋严格,部分行业及企业受到影响。对

于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或资金回笼与还款计划不匹配,尚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

的企业,申请人为主动化解风险,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在现金清收、核销等传统方式的

基础上,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化解

风险。

受经济下行、流动性危机影响,部分民营企业、民营集团经营困难,出现违约风险,

对于该类

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

,申请人参与组建

债权人委员会

,根据

债权人委

员会

约定要求,一致行动、帮扶纾困,不压贷、不抽贷、不断贷、不诉讼,对到期的表

内外融资,尽一切可能通过但不限于借新还旧、展期、再融资、更换借贷主体、产品置

换等方式延续融资支持,帮助企业转危为安。

年,疫情蔓延对实体经济造成较大冲击,部分贷款客户,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偿债能力下降。申请人按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求,针对受疫情影响、按时还款存在困难

的存量客

户制定延迟还款政策,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

续贷等重组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在此情况下,申请人

6

月末重组贷款较

年末稍有上升,但占比仍与

年末持平,重组贷款增幅呈

下降趋势。

申请人进行贷款重组时,遵循风险敞口不扩大、担保措施不弱化、风险分类须真实

的原则,办理重组后,强化重组贷款贷后管理,加强现场检查及非现场预警,重组贷款

风险整体可控。

2

、重组贷款

存在应该划分为不良而未划分为不良的情况

申请人做实重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审慎开展风险分类,

五级分类严格且执行有效,不存在应该划分为不良而未划分为不良的情况。

1

)审慎开展风险分类。一是申请人转化贷款风险分类严格按照银保监会《贷款

风险分类指引》及申请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充分考虑借款

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及抵押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二是申请人

要求各经营机构谨慎开展贷款转化,严禁通过展期、借新还旧、变更债务主体等方式隐

匿贷款风险,拖延风险暴露时间,对应纳入不良的贷款必须纳入不良贷款管理;

2

)加强重组贷款贷后管理。强化转化贷款的管理与监测

,着重对企业生产经营

恢复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及抵押物状态进行跟踪检查与分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准

确调整风险分类。

(四)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

申请人针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新冠肺炎疫情

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困难和挑战,也对银行业稳健发

展产生一定影响,申请人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资产质量管控面临一定压力,不良贷款

清收任务较为复杂艰巨,在此形势下,申请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

压旧控新,维持资产质量稳定。申请人一方面通过现金清收、呆账核销等形式

积极推动存量不良贷款

处置;另

一方面,通过开展全展业区域、全客户行业、全业务品

种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排查,通过风险预警管理体系、预警系统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推

动风险关口前移,严控不良新增;

2

、落实延期政策,应延尽延。申请人严格按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求,全力做好疫

情防控时期金融支持工作,针对受疫情影响、按时还款存在困难的存量客户制定延迟还

款政策,采取延迟归还本金或利息、减免罚息、调整分期还款计划、调整征信逾期记录

等方式,支持受困企业及居民合理融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3

、做实延期贷款贷后管理。一是组织分支机构开展新冠疫情信贷风险排查,督促

分支

行按监管要求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的同时,了解客户复工复产进展,掌握客户疫

情期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防范贷款逾期和不良风险;二是重点加强对延期还款客户

的后续跟踪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明确延期还本付息周期,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及

时化解、处置风险隐患。

新冠

肺炎

疫情

发生

前后,申请人经营情况及业绩稳定增长,经营情况及业绩的变

程度基本与上市城商行的变动情况一致,因此申请人采取的针对

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新

冠肺炎疫情

的上述应对措施是有效的。

(五)已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

已在尽调报告

第十章

风险因素

一、与我国银行

业相关的风险

(一)

经济环境对银行业务开展风险

中补充披露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具体

如下: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年初爆发以来,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冲击,居民

日常生活也遭受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部分贷款客户,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停工停产

压力,可能导致现金流紧张,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偿债能力可能出现下滑。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对公贷款行业主要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等,经济的大幅下滑不可避免会引起失业率的大幅攀升,可能会影响申请人的个人贷款、

信用卡等客户的还款能力,

上述因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逾期贷款、不良贷款余额增加,

信贷资产的质量及收益下降,进而对

申请

人的经营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保荐

机构

及申请人会计师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

已上市城商行

年度和

1

-

6

月的经营业绩数据,计算平均值

中位值

与申请人进行比较,查阅

申请人

2

019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

2

020

年半年度

报告

审阅报告

,查阅了

申请人发布的公告;

2

、获取

申请人

2

017

1

1

日至

2

020

6

3

0

的不良资产转让清单,获

取转让相关的债权

转让协议,评估资料,审批资料等,以确认合同主要条款,转让价格

真实,获取

申请人

转让相关的会计处理凭证及原始资料,复核公司会计处理

3

、查阅

申请人的呆账核销制度、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转化贷款管理办

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新冠肺炎疫情未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申请人

1

-

6

月较

年同期的业绩变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申请人

不良资产处置符合相关规定,会

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报告期内重组贷款余额增长合理

,不存在应划分

为不良而未划分为不良的情况;申请

人采

取的针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新冠肺炎疫情的

措施是积极有效的;

尽调报告中

补充披露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内利息净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逐步下降,

投资收益大幅增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

)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合

理性;(

2

)说明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申请人未来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是否产

生较大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依

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年,

201

8

年,

年和

1

-

6

月,申请人收入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

项目

1-6月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利息净收入

6,526

73.92

12,278

72.15

11,550

82.85

11,120

91.69

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入

846

9.59

1,773

10.42

1,580

11.33

1,091

9.00

投资收益

1,626

18.42

1,999

11.75

407

2.92

-149

-1.23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

-209

-2.37

889

5.22

290

2.08

81

0.67

汇兑损益

26

0.30

44

0.26

46

0.33

-84

-0.69

其他业务收入

1

0.01

6

0.03

10

0.07

13

0.11

项目

1-6月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资产处置收益

-2

-0.03

-2

-0.01

4

0.03

3

0.02

其他收益

14

0.16

30

0.18

54

0.39

55

0.45

营业收入合计

8,828

100.00

17,017

100.00

13,941

100.00

12,128

100.00

申请人

年度、

年度、

年度和

1

-

6

月,利息净收入

分别为

1

11.20

亿元,

1

15.50

亿元,

1

22.78

亿元和

6

5.26

亿元,

营业收入比例

分别为

91.69%

82.85%

72.15%

73.92%

年化发生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占比呈下降趋势;投资收益

分别为

-

1.49

亿元,

4

.07

亿元,

1

9.99

亿元和

1

6.26

亿元,

占比分别为

-

1.23%

2.92%

11.75%

18.42%

发生额和

占比

呈上升趋势

;发放贷款和垫款作为申请人的主要生息

资产,其规模呈稳

定增长趋势

截至

2

017

1

2

3

1

日,

2

018

1

2

3

1

日,

2

019

1

2

3

1

日和

2

020

6

3

0

日,发放贷款和垫

款净值

分别为

1

,495.25

亿元、

1

,971.22

亿元、

2

,521.91

亿元

2,

825.12

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3

1.78

%

3

7.43

%

4

1.89

%

4

3.43

%

,利息

净收入发生额的变动与主要生息资产一致,

资产结构

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

项目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余额

占资产

比重

余额

占资产

比重

余额

占资产

比重

余额

占资产

比重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

行款项

52,112

8.01

47,093

7.82

43,386

8.24

64,408

13.69

存放同业款项

3,213

0.49

7,119

1.18

5,603

1.06

4,845

1.03

拆出资金

1,116

0.17

1,130

0.19

300

0.06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980

1.23

5,959

0.99

7,641

1.45

5,519

1.17

发放贷款和垫款

282,512

43.43

252,191

41.89

197,122

37.43

149,525

31.78

小计

346,933

53.33

313,491

52.08

254,052

48.24

224,297

47.6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20,718

3.93

10,422

2.2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6,018

6.84

24,743

5.26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94,052

17.86

69,609

14.79

应收款项类投资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113,194

21.49

134,214

28.52

衍生金融资产

234

0.04

22

0.004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87,643

13.47

75,536

12.55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项目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余额

占资产

比重

余额

占资产

比重

余额

占资产

比重

余额

占资产

比重

债权投资

181,797

27.95

185,699

30.85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债权投资

27,336

4.20

21,537

3.58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4

0.001

4

0.001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小计

297,014

45.66

282,798

46.98

263,981

50.13

238,988

50.79

收入结构的变动,主要由于申请人投资收益于

年起显著增加,投资收益增加

的主要原因包括:实施新会计准则、主动调整经营策略、债市行情走强等,具体如下:

1

、实施新会计准则

申请人自

1

1

日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部分金融资

产,如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资产

,无法通过

SPPI

测试,在准则执行日重

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年度金融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该部分重分类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由原来的

息收入

科目改至

投资收益

科目核算。

年度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重分类至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的同业投资利息收入金额为

10.08

亿元,

1

-

6

月该部分

金额为

4.43

亿元,剔除上述影响金额后,

2

019

年度

2

020

1

-

6

利息净收入占比分

别为

7

8.07

%

7

8.94

%

,投资收益占比分别为

5

.82

%

1

3.

40

%

2

、主动调整经营策略

申请人金融市场业务践行向标准化、向交易转型。主动调整经营策略,在研判利率

行情、甄选投资标的、动态管理市值的基础上,增加交易属性的金融资产投资,

截至

12

31

日,

12

31

日,

12

31

日和

6

30

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

104.22

亿元、

207.18

亿元、

755.36

亿元和

876.43

亿元(其中

年出现的巨幅增长存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因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长为申

请人投资收益的稳健增长奠定了基础。同时申请人把握利率走势,动

态管理交易属性资

产,在债市走强时主动卖出部分债券实现投资收益,交易行为的主动作为对投资收益的

增长及其在不同会计年度间的分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

、债市行情走强

-

年上半年期间,市场利率中枢持续、大幅下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折

现价值稳步上升,这也是申请人投资收益大幅增长的客观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人报告期内收入

核算

符合会计政策要求,收入结构变化合理,其变

化与银行业务发展趋势一致,与市场走势一致。

(二)

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申请人未来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

不会

产生较

大影响,已充分披露相关风

险因素

1

、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申请人未来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不会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8

17

日,中国人民银行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形成机制,实

现市场利率和贷款利率并轨,今后商业银行各类贷款报价基准逐步由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切换为

LPR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强。

随着

LPR

贷款定价机制的深入推进,银行业息差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

1

-

6

月和

1

-

6

月,申请人净息差分别为

2.38%

2.38%

,净利差分别为

2.50%

2.50%

净息差和净利差基本平稳,且在上市城

商行中存在一定优势。

为保持净息差、净利差较同行业水平的优势,申请人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服务地方经

济发展,保持较高的资产负债增速,以满足湖南省经济增速相对较快带来的金融需求;

同时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确保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资本水平相匹配。

资产配置方面,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推动业务轻资本转型发展。一是加大信贷资

产配置力度,持续加大对零售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低资本消耗业务的投放力度。二是

降低同业资产增速,适度扩大债券资产规模。以监管要求为准绳,灵活配置同业及债券

资产,有效平衡流动性、风险和收益。

负债配置方面

,多措并举推动稳健增长。一是继续夯实存款增长基础。坚持以存款

作为发展的重要基础,巩固零售转型发展成果,推进储蓄存款持续增长,拓宽对公存款

来源和增长点,加快推动交易银行业务发展。二是多渠道优化负债结构。认真贯彻落实

监管政策要求,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积极获取央行再贷款等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降低

融资成本,优化负债结构,提升负债结构稳定性。

综上所述,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申请人已经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利率市场

化对申请人未来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已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

已在尽调报告

第十章

风险因素

一、与我国银行业相关的风险

(五)

利率市场化风险

中披露了利率市场化将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具体如下:

从国际银行业利率市场化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将给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经营方式带来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同业竞争更加激烈,存款利率将有所上升,

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利差和息差空间缩窄;二是市场利率波动性显著增强,对商业银行的

利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三是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将发生改变,由以利差收入

为主转变为以中间业务收入为主。

近年来,为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市场化程度,监管部门

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完全利率市场化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不断放

宽,贷款利率实现两轨和一轨,政策利率通过市场利率向存贷款利率的传导更加有效。

此外,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金融机构开始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存款利率的

市场化进程不断提速。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对存款的竞争将不断加剧,银行差异化

经营、精细化定价将成为趋势,行业内部分化将进一步加速。

申请人

的负债成本面临一

定的上行压力,如果

申请人

贷款或投资的利率无法同步提升,利差水平将逐渐收窄,可

能对

申请人

的盈利

能力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利率市场化之后,利率对经济

环境变化的敏感性增加,无论是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各种经济要素变化,都

可能对利率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

申请人

的经营业绩。

(三)保荐

机构

及申请人会计师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

申请人

发布的公告;

2

、查阅了申请人财务明细账,测算新金融工具准则及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对收入结构的影响,

访谈了

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经营策略的调整;

3

、对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了解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对

申请人未来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申请人采取

的应对策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申请人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变化是合理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申请人未来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不会产生

较大影响,

尽调报告中充分

披露

利率市场化改革

相关

风险

因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之签章页)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宇

李 超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之签章页)

董事长:

张佑君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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