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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公布!这些套路你中过招吗?

时间:2022-12-09 05: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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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公布!这些套路你中过招吗?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互联网用户群越来越庞大,网络新型犯罪现象愈演愈烈。

那么,网络犯罪案件到底有什么特征?我们又应该怎样去提防?

近日,海珠区法院向社会发布《广州海珠法院网络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1月-8月)》,分析网络犯罪案件的总体态势、作案手法,公布典型案例,为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提供了借鉴经验。

白皮书到底讲了哪些干货内容?马上来看看!

网络犯罪四大特点

1月至8月,海珠区法院共审结涉网络犯罪案件249件,判决被告人507人。

从案件数量看,以侵财类犯罪为主,居前三位的分别为: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其中诈骗类的有86件,占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总数的34.54%。

特点一:案件数量总体呈平稳增长态势

近六年来,海珠区法院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每年保持5%的增长率。虽然在、两年数据上略有波动,但始终维持增长趋势,特别是1至8月已超过了往年的收案数。

可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的安全环境却令人担忧,网络犯罪不减反增,案件数量的总体增长是当前互联网安全生态的直观表现。

特点二: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总体不高

在受理的1月至8月涉网络犯罪案件中案涉全部507名被告人,其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就有366人,占比72.19%,被告人文化水平总体不高。

✦被告人文化水平分布图

特点三:犯罪主体年轻化趋势明显

在全部涉网络犯罪的507名被告人中,39岁以下占了绝大部分,其中大部分在18至29岁之间,有409人,占比为80.67%,年轻化趋势较为明显。

特点四:以网络为场所或媒介进行传统犯罪案件居多,开始出现侵害网络信息数据等网络技术性犯罪

在审结的249件涉网络犯罪案件中,有242件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占比97.19%,实质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有7件属于制作木马、外挂等以网络为对象或网络源头性、技术性犯罪,属于纯正的网络犯罪,占比2.81%。

在242件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而言:

●涉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网络赌博、贩卖毒品、容留组织卖淫等直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165件,占比68.18%;

●其他如招摇撞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间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40件,占比16.53%;

●有37件属非以牟利为目的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偷越国境、强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占比15.29%。

从案件类型及犯罪事实来看,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已基本涉及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刑事案件类型。

网络犯罪典型案例逐个看!

案例一:网络黑客研发造假发票的工具软件

3月,被告人张某和在本市研发出一款名为“帝龙查码”的软件,利用全国大部分省市税务官网的漏洞,避开或者突破税务官网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批量获取税务官网的发票数据,用以制造假发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053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和、胡某先、郭某珍、郑某超、王某德等人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

●法官寄语

本案属非接触型团伙链条化作案的网络源头性犯罪,打击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也极大。

其研发的“帝龙查码”软件,利用税务官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侵入该系统,进而达到批量非法获取发票数据用以制造假发票的犯罪目的。

该软件不仅为假发票的制造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危及我国涉税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发票数据的网络安全,社会危害性明显,应予惩处。

案例二:制作微信外挂供微商恶意营销

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

经鉴定,该两款软件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其后,张某、刘某还租用服务器,设立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软件,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被告人赖某鑫则负责软件的销售客服工作,协助被告人张某、刘某旭销售上述软件。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刘某旭、赖某鑫等人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刑罚,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

本案的《果然叼》、《玩得溜》,属于微信外挂,具有避开或者突破“微信”安全保护措施,对“微信”传输数据实施控制的功能。

这种外挂,不仅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也极大损害了网络软件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经济利益,破坏了网络软件市场的正常公平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

案例三:利用网络为工具的电信诈骗

2月至5月,被告人梁某、邵某祥等人先后参与了同案人组织的“以猜猜我是谁”为主要诈骗方式的电信诈骗集团,在广州市海珠区及广州市外全国各地假冒被害人的亲戚、同学、同事、朋友、领导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以嫖娼、醉酒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保证金或急需用钱、送礼等名义,骗得被害人将财物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累计作案115宗,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83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某等人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法官寄语

诈骗团伙利用电信、互联网技术以及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为工具,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危害巨大,应严厉打击。

案例四:木马病毒侵财案

12月,被告人姜某星、何某喜经密谋后,开始通过互联网发送“相册.APK”木马病毒下载安装链接到广州市、惠州市、成都市等地的用户手机上,骗取用户点击安装,之后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中木马病毒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盗刷用户的银行卡购物。

至3月间,被告人姜某星、何某喜造成用户手机中木马病毒的多达12658部,被骗的受害人有陈某明等共50名,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姜某星、何某喜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七年四个月不等。

●法官寄语

本案属利用现代通信、网络等技术的新型犯罪,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往往通过通信、网络方式联系,互不见面,隐蔽性极强。被告人姜某星、何某喜仅仅通过电话、QQ即可相互联系,相互之间无需见面即可共谋实施犯罪。

案例五:盗取微信公众号推送微商产品和广告非法牟利

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春通过网上找到同案人江某制作了钓鱼链接,随后与被告林某凯一起,利用其公司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被侵权为由向其他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并在投诉描述中植入上述的钓鱼链接。

不知情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点击登录并查看投诉内容,结果公众号的帐号及密码均被窃取!

而二人则通过登陆非法获取的微信公众号,大量推送其公司代理的微商产品和某网络广告,从中牟利。至21日,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的身份认证信息共计715组。

●法院判决

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刑罚,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

以微信为标志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拥有大量粉丝的微信公众号已具备典型的财产性利益,“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账户和密码属于相关司法解释界定的“身份认证信息”,故单一“微信公众号”即可成立一组“身份认证信息”。而这也被以牟利为主的犯罪分子盯上。本案涉及的钓鱼链接,即是欺骗被害人登录虚假的网站、网页,从而获知被害人帐号、密码的重要手段。

案例六:利用安全漏洞更改系统数据进而盗取他人财产

5月11日至6月9日,被告人黄某洪利用某酒店“元生态”微信公众号支付安全漏洞,使用Fiddler工具软件,修改该酒店“元生态”会员系统的充值数据,以极低的价格购买消费券,充值会员卡,后利用该会员卡、消费券到该酒店消费人民币9984.22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洪被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法官寄语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复杂的网络黑客手段通过各种网络教程已被普及。本案被告人黄某洪仅具备初中文化程度,但其利用百度提供的Fiddler工具软件教程,很快便学会了利用该工具软件更改微信公众号的充值数据,进而实施网络盗窃。

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时,我们也必须重视网络的安全保障!

[ 编辑: gz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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