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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印发通知 落实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

时间:2023-05-16 17: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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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印发通知 落实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

为支持各市县、各单位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1月25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经费保障问题。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二、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可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补助资金可由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发放给个人,待疫情结束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

三、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四、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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