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北京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02:09:34

相关推荐

北京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11-13 18:45 北京市人民政府

导语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北京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医保发〔〕2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75元,区级财政补助103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845元,区级财政补助1305元。

三、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五、其它政策仍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11月6日

温馨提示:

微信搜索公众号 北京本地宝 (bdbbeijing),关注后在聊天对话框回复【医保】即可获取北京城乡居民医保网上自助缴费入口,查看自助缴费操作指南、缴费时间/标准/方式/银行、免缴费人员、医保报销比例,以及政策调整通知等详情,缴费成功后还可查询缴费情况。另外,回复【定点】可查询北京全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医保经办电话及异地就医相关信息。(如下图)

》》推荐阅读

北京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指南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