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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意见反馈 关于《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时间:2021-01-25 05: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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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意见反馈 关于《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关于《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09-02 17:00 来源:扬州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7月9日至8月8日,扬州市司法局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扬州市司法局网站公布《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工作得到了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行业组织的积极响应,共收到3条意见建议。结合上位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实际情况,扬州市司法局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全面综合梳理,对合理的部分积极予以采纳。现汇总如下:

1、关于“已建成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问题。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考虑到扬州市大多数已建成住宅区的现状,以及已建成住宅区集中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困难,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2、关于“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的问题。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按照国家和省级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在不断完善,为保证立法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将《条例》相关规定修改为“建立全市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3、关于“特殊困难老年人范围”的问题。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根据国家扶贫相关政策规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建档立卡农户老年人”概念不能准确涵盖特殊困难老年人类别中“贫困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增强《条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将“建档立卡农户老年人”修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老年人”。

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行业组织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对《条例》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扬州市司法局将根据立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条例》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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