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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案件如何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时间:2023-03-17 16: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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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案件如何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虚开发票罪案件如何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9号)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上述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

那么,对于虚开发票罪案件来说,怎样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呢?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来看,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虚开的发票份数未达到一百份,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尚未达到四十万元的,达不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那就未构成虚开发票罪,那就谈不上“犯罪情节轻微”了。

其次,不需要判处刑罚方面,刑法总则也对此作了规定。例如,《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结合其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是否认罪、悔罪等方面,来判定对行为人是否有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对于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以下是笔者搜集的虚开发票罪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邱某某、韦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桂1281刑初332号

1.3.涉案金额:邱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764040元,韦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2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1.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韦某某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或为自己虚开发票,邱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764040元,韦某某涉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2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韦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第四、第五起共同犯罪中,邱某某负责网上联系开票人、向开票人提供开票信息打印发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某负责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韦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去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韦某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邱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韦某某在案发后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韦某某虚开的税额共计120万的发票中,其中50万系为自己公司虚开且尚未入账进行纳税申报,其中70万系为他人公司虚开,虽已入账并作纳税申报,但现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韦某某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退出所有违法所得,不需要判处刑罚,合议庭决定对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2.1.案例二:任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鲁0191刑初186号

2.3.涉案金额:以1万余元的价格,虚开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37004.75元。

2.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将涉案发票撤回并在税务部门补开了发票,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3.1.案例三:蒋某某、宋某某、刘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川0521刑初291号

3.3.涉案金额:蒋某某虚开发票金额2192800元,宋某某虚开发票金额899600元,刘某虚开发票金额698800元。

3.4.裁判理由:被告人蒋某某、宋某某、刘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者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蒋某某虚开发票金额2192800元,宋某某虚开发票金额899600元,刘某虚开发票金额698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开设公司套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牟利,虽未销售成功,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进行考量,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被告人宋某某、刘某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4.1.案例四:刘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鄂0902刑初5号

4.3.涉案金额: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张,价税合计总金额4074814元。

4.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刘某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到税务机关补交了全部税款,依法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5.1.案例五: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5.5.案号: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闽0426刑初205号

5.3.涉案金额: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开票金额人民币1601170.8元,经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均系假票。

5.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严某和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票面金额160117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出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6.1.案例六: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冀0531刑初12号

6.3.涉案金额:以支付票面金额1%的开票费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劳务发票,虚开总金额11607700元,因虚开发票少缴各项税款共计993270.89元,且造成取得发票方少缴开票金额25%的企业所得税。

6.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所在佳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佳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经查,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该犯意由佳某公司领导层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被告人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实施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应由佳某公司承担,故佳某公司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让天悦公司代提供劳务工人开具发票,其公司并未少缴税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佳某建设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7.1.案例七:贾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苏1081刑初9号

7.3.涉案金额: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590625.34元。

7.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仪征某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目的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8.1.案例八:李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案号: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川0502刑初147号

8.3.涉案金额:合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张,虚开金额累计3503558元。

8.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到案协助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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