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瓯海区许多市民的微信群分享有一张照片,照片上内容是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感谢巨溪吴某某为我老公提供生理服务……”
锦旗上的字数不多,但是信息量却非常大,令人浮想联翩。但是由于锦旗上留有吴某某的手机号码,吴某某的微信号很快就被人扒了出来,这对吴某某和她的家人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和困扰。
挂锦旗的女士姓徐,而她锦旗上所述的“老公”是其前夫。9月9日凌晨2点左右,徐女士由于怀疑前夫和女子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制作了一面带有侮辱性言语的“锦旗”,悬挂在瞿溪某街道的电线杆上。当路过市民看见后,纷纷拍下照片并上传微信群。
目前,温州瓯海公安分局瞿溪派出所锁定了违法嫌疑人徐某某的身份并,徐某某也承认了自己的不法行为并已归案。
上述徐某某涉嫌侮辱他人,那么法律上对于侮辱他人是什么罪责呢?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家庭的小三固然可恨,但是处理方法要在法律允许之内,不然吃亏的可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