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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曝光:灵宝两人被列为九月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05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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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曝光:灵宝两人被列为九月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一、刘某某,男,1990年08月23日出生,陕州区张茅乡人

04月12日00时04分许,刘某某驾驶的豫MCP22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虢国路发生财损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刘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三门峡市公安局于04月19日对刘某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08月30日05时55分许,刘某某驾驶再次豫MCP22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磁钟公路看守所西100米处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湖滨区人民法院批准,三门峡市公安局于9月18日对其执行逮捕。

二、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08月08日出生,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镇人。

09月01日20时59分许,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茅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峪金矿家属院处时,刮撞行人后侧翻,致王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7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三门峡市公安局于9月9日对王某某立案侦查,9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三、张某,男,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人。

9月3日22时50分许,张某驾驶豫M97708号二轮摩托车沿虢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致虢国路东段米斯网咖门前时,撞到停在路边的张某驾驶的陕A95E6F号轿车的尾部,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三门峡市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张某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四、郑某某,男,汉族,1987年04月19日出生,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高会村人。

08月26日22时00分,郑某某(男,32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安路)解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味服饭店门前时,与道路西侧行人樊某某(男,27岁)、侯某某相撞,造成樊某某、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郑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4.0ml/100ml,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此案件于9月8日立案,9月12日取保候审。

五、左某某,男,汉族,1997年05月18日出生,河 南省灵宝市川口乡川口村人。

08月28日23时50分左右,左某某酒后驾驶豫MJH2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康河小区门前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田某某骑行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左某某、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左某某血液样本中出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此案件于9月9日立案,9月10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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