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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时间:2018-12-09 05: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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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当前正是森林火险高发期,每一处“星星之火”都可以将周边区域燃成火海。制造火灾的“造火者”,不仅将自己生命推向危险边缘,更对周边的一切造成严重毁灭。

为保障县城春节、元宵节日期间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环境,1月10日,县政府发布《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在县城部分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决定从1月24日至2月9日止(即从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正月十六日止),禁止在县城区楚巷、下市、红光、石埕、南门、西门、联光及河南(以建设路两侧为界)八个社区,黄冈大桥至东溪水闸两岸、黄冈大道黄冈大桥至公园大道路口、饶平大道、公园大道、建设路等路段及两侧沿街铺面范围内实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行为。

作为潮州人便有守土一方、保护家园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共进,谨慎用火,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饶平社会环境。凡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我们将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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