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16时许,李某驾驶牌号为湘FN****的小型客车,沿G240由南往北行驶至岳阳县麻塘金垅村路段时,因驾驶不慎撞上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邓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邓某及二轮电动车上2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使,电动车驾驶人搭乘两名六岁以下儿童,存在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小车驾驶人李某在开车过程中接听电话,注意力不集中,分心驾驶,导致连续变更两个车道,追尾电动车,小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邓某及乘客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以下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岳阳交警提示
驾驶车辆时请勿接拨电话
做一个自律的驾驶人
不分心驾驶
同时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时
请勿超员
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