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虚假违法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虚假违法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

时间:2022-04-15 22:33:37

相关推荐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虚假违法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

1

违法广告发布者:北京世纪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微信公众号

处罚金额:10万元

违法事实:为“ISDG夜间酵素”等普通食品发布含有“本人体验,坚持吃了1个月的夜间酵素,肠胃消化比之前好多了”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执法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违法广告发布者:天津市全民健智慧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广告宣传册

处罚金额:2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全民健原花青素对各种细胞病变引起疾病有如下功效:减缓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延缓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延缓老年痴呆的发生,并改善老年痴呆的临床症状。全民健原花青素是迄今为止纯度最高、生物活性最强的纯植物自由基清除剂”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相关保健食品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包含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未按照规定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

执法单位: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违法广告发布者:天津津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自建网站和网店

处罚金额:5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津脉灵芝孢子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防癌抗癌,保肝解毒,降低血糖。对肝炎、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有明显的治疗保健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执法单位: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4

违法广告发布者:上海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处罚金额:5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普通食品“KI多醣体”等产品的广告,包含“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火花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谎称取得专利权等内容,并在产品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执法单位: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违法广告发布者: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国美在线网站上的第三方商家在网店

处罚金额:66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纽持健护肝片”“绿之华关节修复骨磷虾胶囊”等普通商品广告,宣传“对脂肪肝、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等问题具有辅助改善作用”等内容,并使用不规范地图。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以上情形,未依法履行制止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执法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违法广告发布者:上海方心科技研究所

发布平台:官方网站、官方商城、官方公众号等

处罚金额:31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每天一支松友饮,防治肿瘤转移和复发”“经过几十年临床应用,数万名患者使用,证实对于防止治肿瘤的转移与复发具有良好的辅助治疗作用”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当事人发布的非处方药广告与取得许可的内容不符,并且还在上述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违法广告发布者:上海禾博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网站和微信商城等

处罚金额:19.5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保健食品“葡萄籽芦荟软胶囊”具有“淡斑”功能、“天然维生素E 软胶囊”具有“祛斑美白、抗衰老”功能的广告,宣传多款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宣传的功能与取得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符。同时,当事人“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广告中出现的标志性成分的含量未能准确、清楚表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执法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违法广告发布者: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华蒜豆食品商行

发布平台:店内墙上

处罚金额:20.09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能使三高一多症患者一个月至半年康复的产品”“目前对付心脑血管疾病的最安全、最有效、最省钱的健康食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只标明了专利号,未标明专利种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执法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违法广告发布者:江苏南京酒伴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微信、彩页等

处罚金额:1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宣传,宣称产品为“CCTV央视展播品牌”和“中国3·15诚信品牌”,同时称产品具有“护肝、养胃、美容、安神”等功效。广告中宣称的商品性能、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违法广告发布者:浙江嘉兴圣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自有网站、宣传页

处罚金额:7.5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巴西蘑菇具有一定的免疫调节效应,尤适宜免疫力低下、高血压、老年人、糖尿病患者”“防癌保健效果……消除肌体毒性反应”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执法单位: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违法广告发布者:河南许昌市鄢陵县晟旺达饮品销售店

发布平台:广告宣传页

处罚金额:1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保护心脑血管,调节血脂、血压及血糖、抗疲劳、增强肝功能、抗感染抗菌、紧肤祛皱,美白嫩肤淡斑效果显著……”等内容的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执法单位: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违法广告发布者:湖北闽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官网

处罚金额:3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洪湖清水小龙虾具有防止胆固醇在体内蓄积的作用;洪湖有机野生甲鱼对医治阴虚、劳热、骨蒸、症瘕积聚等症,疗效显著,亦可用业医疗结核、疟疾、脾脏肿大等病症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单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违法广告发布者: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网店

处罚金额:5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玛卡玛咖片成人口服一粒重返20”“起效更快更安全,效果更强更持久”等内容的广告,存在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违法广告发布者:重庆衡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微信公众号

处罚金额:2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报考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培训班,没有学历也拿证!”等内容的广告;通过内刊发布含有“有效调理身体免疫机能,回复健康40-50%。”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单位: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违法广告发布者:重庆正里元科贸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微信公众号

处罚金额:20万元

违法事实:发布含有“解酒护肝当天有效,便秘痔疮3-7天见效,防治痘痘7-10天见效;中国葛根行业第一品牌正里元公司官方平台”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执法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综合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