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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辽姐姐说法」“杭州杀妻案”案件法律分析(婚前财产篇)

时间:2020-07-07 18: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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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辽姐姐说法」“杭州杀妻案”案件法律分析(婚前财产篇)

落实普法责任

送法到你身边

近年来,辽宁省妇联作为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按照《辽宁省妇联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要求,以“建设法治辽宁·巾帼在行动”活动为载体,面向广大妇女宣传《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妇女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辽宁贡献力量。

近日,“杭州杀妻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丈夫许某某因房弑妻,手段残忍,可谓令人发指。下面大辽姐姐通过婚前财产篇、遗产继承篇、监护制度篇带你全方位剖析一下该案件折射出的法律问题,跟着大辽姐姐一起去看看吧!

案件背景

“她出去肯定不是一个人,一个人她出不去的”

“她可能去亲戚家暂住了,单位还有工作,肯定就会回来的”

“我身正不怕影子斜,这事跟我没关系”

以上这些话都是来女士的丈夫许先生在面对警方和记者镜头时的回答,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位从容淡定的人,竟然在凌晨将熟睡在身边的妻子杀害并碎尸后分散抛弃。

事情还要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接到的一起群众报案说起,7月6日来女士的大女儿报案称,其家住三堡北苑小区的母亲来某某(女,53岁,杭州籍,系某公司保洁人员)于7月5日凌晨失踪。接到报警后,民警和家属在小区内外及周边的大量搜寻,也未发现任何踪迹。这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失踪19天后,警方通报神秘“失踪”的来女士已确认遇害,在小区化粪池中找到人体组织。犯罪嫌疑人是来女士的丈夫许某某(男,55岁,杭州籍,系某公司驾驶员),现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来女士属于二婚育有一个11岁的女儿,双方各自与前任配偶有一个孩子,来女士的大女儿已经成家,许某某的儿子正在准备结婚。婚前来女士名下有一套回迁房。婚后来女士又因拆迁分到了一套120平的房子,对于这套房子许某某曾要求来女士过户给其前婚儿子做婚房,来女士未应允。就这样许某某对妻子心存不满,在7月5日凌晨以残忍的手段将其杀害。夫妻二人对来女士这套婚前房产的不同处置意见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和来女士丧命的根源。

法律规定

此案矛盾的焦点在于房子,那么来女士的这两套房子是属于来女士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故来女士婚前取得的第一套回迁房,属于来女士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案说法

新的《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本案中,来女士婚后分得的120平房产需要区别情况对待。

因来女士的父母早已去世,那么婚后分得的房产会以法定形式由来女士继承,此处房产便属于来女士与其丈夫许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未经来女士的同意,许某某无权私自处分此房产。若来女士的父母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120平的房产只归来女士个人所有,那么即使该房产是婚后分得,也属于来女士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萦绕在每一个已婚人士的头上,因为生活中总是充满了各种意外因素,但最重要的是如何维护好夫妻间的感情,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戏精”表演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透过表象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婚姻生活中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思维处置重大家庭事务和财产,用法律武器维护家庭平安。

本文案例由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提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是一支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团队,针对每个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提出专业意见和处理方案。

李雪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辽宁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沈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度沈阳市三八红旗手

文章来源:省妇联权益部、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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