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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发布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时间:2021-03-25 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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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发布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程勇梁学东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和唯一径流里程超1000公里的省份,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我们义不容辞。”昨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湖北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至,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725件,审结696件。案件数呈持续上升态势,其中,收案93件,199件,203件,230件。

依法打击非法排污、私设暗管等污染长江生态环境行为,推动整治长江流域水污染问题。同时重拳出击,扫黑除恶,对长江沿线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理的刘某等16人涉黑一案,被告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垄断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作业,严重影响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巨额罚金。

全省法院至共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48件,审结33件。

省高院审理的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一案,韩国开发银行的FC轮在卸货作业过程中,约44吨苯酚通过该轮的水下排放管路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法院判令韩国开发银行赔偿经济损失530余万元用于污染治理,维护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及长江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妥善审理涉水排污、沿线环境污染等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长江水资源安全。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一审、武汉中院二审的葫芦源公司与中粮公司、灵山农业园管理处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因中粮公司长期向长江支流梁子湖水系的葫芦汊水域排放养殖废水,导致葫芦源公司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法院经审理认定中粮公司排污行为虽符合行政机关监测标准,但并不能免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判令中粮公司赔偿葫芦源公司经济损失186万余元。

案例

船舶公司违建被强拆

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昨日,省高院发布了湖北法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如下:

5月,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武汉市武湖兴发船舶有限公司送达《清障决定书》。原因是长江岸线黄陂区武湖沿江堤的建筑物属于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严重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第三方代为拆除,恢复原有滩地。

武湖兴发公司不服,向武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8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清障决定书》。武湖兴发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武汉市政府。

黄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河道堤防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取得河道主管部门许可的,即可被认定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武湖兴发公司在河道堤防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取得河道主管部门的许可。据此,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定涉案建筑妨碍行洪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武汉市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黄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武湖兴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制图/刘阳

(责编:张隽、关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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