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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加完善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时间:2020-04-25 07: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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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加完善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体系构建是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点所在。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这是向构建更加完善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何体系对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如此关键?因为,只有在健全的体系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与监管部门三方才能实现良性互动。在完善的体系下,金融机构可以获得更多正向激励,从而在开展小微金融业务时更具动力与方向性;小微企业可以得到更全面、稳定、有延续性的金融服务;监管部门针对小微金融服务的监管行为也将更有条理、逻辑,更加科学、高效。

具体来看,作为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是其肩负的重要使命。但是,商业银行开展小微金融业务是市场化行为,客观上,银行向小微企业放贷确实面临着相对较大的信用风险,需要激励。因此,正向激励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量、提质的关键。我们看到,《评价办法》提出了“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的指导思想,其原则之一是坚持“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可见,《评价办法》意在正向激励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带动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体系构建的意义正在于此,在一个激励机制健全、约束机制恰当的体系中,金融机构料将有更大动力去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同时,“正向激励为主”的精神,也符合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取向,有助于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

在《评价办法》搭建的框架下,小微企业得到的金融服务将更具体系性、稳定性、延续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设定的目标是: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这直指融资难和融资贵两大难题。破解融资难,可拆解为解决首贷难、续贷难、融资抵押物匮乏、信用贷款占比低等问题;破解融资贵,需使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在金融机构层面更顺畅地传导。总之,要系统性地解决上述问题,一招、一策的零敲碎打是无法治本的,必须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的机制。《评价办法》给出了丰富翔实、可操作性强、差异化显着的评价指标,有益于突出发挥监管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促进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良性联动,避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朝令夕改”,使小微企业能够在更加稳定、周到的金融服务环境中安心发展。

作为监管部门,发布《评价办法》是科学监管的体现。应当看到,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在这当中,企业各有不同困难与需求,金融机构也有各自的实情与难处,监管部门从金融机构的实际与市场实情出发,做到激励约束并举、科学施策、差异化精细化监管。例如,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展业区域、资本实力、服务模式、产品类型差异极大,自然地,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上,对它们的监管要求与指标设定就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做到差异化、个性化、分类施策。“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是《评价办法》的重要指导思想,这表明,在此框架下,监管部门将避免“一刀切”,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的不同实际开展监管。这有利于激励各类机构在助力小微企业时各展所长、各尽其能。

同时,鉴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复杂性,监管评价指标也需要足够丰富全面,实现多元化——既要有定量评价,也应有定性评价;既应锚定总量目标,也不能放松对结构的关注。《评价办法》提出,要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的原则,要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意在提升评价指标的丰富性,使监管评价在优化小微金融服务中更高效地发挥作用。相信沿着这种监管思路,我们将搭建起更为完善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使中小微企业在优质的金融环境中茁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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