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凌晨00:00,驾驶员张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冀D7***5的黑色轿车在新兴大街与北仓路口南100米处被机动执勤一大队四中队民警查处。经检测,驾驶员张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33.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8月28日晚22:00,驾驶员胡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冀DM***1的灰色现代在新兴大街与北仓路口南100米处被机动执勤一大队四中队民警查处。经检测,胡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4.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8月27日晚23时30分左右,驾驶员毛某驾驶一辆无牌春风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南环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被机动执勤一大队三中队民警查处,经检测,该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38.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警务通进一步核实信息,该名驾驶员毛某还未取得驾驶证。
处罚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处以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车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