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违法强拆不要怕
案情简介
9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就某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与甲公司签订《征地搬迁补偿补充协议》,但是该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属于乙公司,丙公司为承租人。投桥街道办在未通知乙、丙公司的情况下,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这种情况,乙、丙公司均委托本所沈玉潮律师代理此案,进行维权。
律师助力,依法维权
沈律师就此案与团队成员商议后,制定了维权方案。
首先,沈律师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诉讼中该街道办辩称其未下达过强制拆除决定,也没有进行强制拆除,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的拆除。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机该街道办事处有强制拆除行为,驳回了乙公司的起诉。
收到一审判决后,沈律师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上诉程序。乙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街办将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处分,处分行为是基于与案外人甲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审法院未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程序违法,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丙公司的维权路径于此相似,不再赘述。
律师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街办到底有没有进行强制拆除行为,换句话说《征地补偿补充协议》是否可以作为某街办拆除房屋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街办有组织拆除其房屋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被征收人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协议的双方应当是有权的征收主体与房屋所有人,本案中的房屋所有人是乙公司,而协议的主体双方却是甲公司与征收方,很显然征收方的处分没有依据,该协议不可以作为拆迁的依据。
言外之意,某街办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甲公司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设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才可以拆除,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应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之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不复议也不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拆除。
以上是变相强制拆除的一种,征收部门与不合法的被征收人签订所谓的协议,达成拆除房屋的目的,实际上损害的是真实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小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遭遇此情况时要积极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