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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精选】保证人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 能否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时间:2024-07-15 13: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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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精选】保证人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 能否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王先生问:1月我朋友洪某向他人借款30万元,当时洪某让我为他做保证人,出于朋友情面,我在洪某出具的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但洪某到期后一直没有还钱,被对方起诉到法院,我也成了被告。法院判决我与洪某共同承担3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前些日子法院来执行,把我银行里的10万元存款执行给了对方。而实际上我知道洪某还是有收入的,现在我想起诉洪某,让他还我这10万元钱,不知可以吗?

刘律师回答:王先生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即获得“保证人求偿权”。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保证人只承担了部分保证责任,就如王先生之情况,那么可否就实际承担之部分进行求偿呢?目前法律没有对此情况进行明文规定,但亦未对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先全部履行保证责任进行前提设置。按照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保证人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理当可向债务人行使履行范围限度内的追偿权。这样也能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法上公平原则之精髓,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民事主体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途径有两种:1、如在主合同诉讼的判决书中明确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要提供实际清偿额的证据就可直接申请执行;2、如在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因此,王先生完全可以凭其已清偿的相关凭证,要求洪某还款,直到通过法院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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