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吉宏
7月份,涉税新政频出,特别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58号文,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大的会计人员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那么58号文到底对会计们有多大的影响呢?笔者认为,作为会计至少要了解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即要知道什么时间缴税;其二,建筑业预收款及其缴纳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58号文对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不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执行,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这在预收款的增值税处理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持一致了。
这里的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当建筑工程开工后、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完工后,收到或者结算的工程款,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建筑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虽然建筑业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却要按照“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预征率3%。其中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异地项目除不需要异地预征的情况外,都在工程地预缴”的规定预征税款,而且预缴的税款当月不能抵扣,只有在确认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之后,才能抵扣。
那么,建筑业预收款及其预征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们来看例题: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一项建筑合同,甲为乙承建A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8月1日开工建设,建设期1年,7月10日,乙预付工程款500万元用于甲采购工程物资,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本例中,甲公司的开工日期为8月1日,7月10日收到预付工程款500万元时,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但要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的增值税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11%)×预征率=500÷1.11×2% =9(万元)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500万
贷:预收账款——乙企业500万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9万
贷:银行存款9万
8月1日开工后,甲企业应该将预收款500万元转为应税收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万÷(1+11%)×11%=49.55(万元)
借:预收账款——乙企业500万
贷:工程结算——A工程 450.4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55万
此时应开出增值税发票。由于确认了纳税义务,所以预缴的税款本月可以抵减,在月末时结转预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万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9万
说明:
1.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需要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费、基金等,分别通过“应交税费”科目下“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其他税费”等明细科目核算。
2.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2号)规定,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根据其预收款计算预缴的增值税额,不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而应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