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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工资支付篇

时间:2021-07-12 1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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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工资支付篇

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最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条例》予以详细解读。

工资是劳务报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并非所有的劳务报酬都属于工资。《条例》对农民工工资再次进行了定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对其发放形式和周期进行了限制。

释疑一:工资不能用物资替代

发不出工资,可否用其他物资替代?《条例》明确重申:不可以!

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五章“工资”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都属于工资的范畴,均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基于此,《条例》再次重申,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如“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根据规定,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疑二:工资须按月足额发放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有类似表述: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条例》明确,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双方约定是按月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双方约定按周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周;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就是一日。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该条款在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年。同时《条例》用列举法指出了台账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此外,在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封面图为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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