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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商家弄错价格引纠纷 调解员出手帮调解

时间:2022-02-21 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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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商家弄错价格引纠纷 调解员出手帮调解

开心购物却遭遇消费纠纷,按正常售价购买却被商家多收款项,卖家与买家各执一词,纠纷由此产生......

在双方为一件衣服而争执不下的时候,还好三亚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出手,在三亚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大力调解下,双方意见终于达成一致,究竟事情经过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和司法君一起了解一下事件始末吧。

◆◆【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1月8日在三亚某某服装店内购买了一件衣服,其当时咨询工作人员衣服价格,被告知售价为79元。其付款后却发现账户上显示支付给商家239元,其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随后要求退款,该服装店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随后其致电三亚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调委)反映此事,希望消调委能够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消调委在接到陈某某的调解申请后,向该服装店(简称服装店)核实情况,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据服装店负责人所述,之所以出现价格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导购员当时记错了衣服的价格,陈某某结账后发现问题时,该导购员也有及时跟陈某某道歉。根据服装店规定,衣服售出后若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款。该服装店也有与陈某某协商过,陈某某可以在店内更换同等价格的衣服,但陈某某不同意。

调解员听完服装店负责人的阐述后,对服装店负责人说明,若店内工作人员在销售时未提供错误的价格信息,就没有此次纠纷的产生,因此,服装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店里关于“衣服出售无质量问题拒不退款”的规定,不能成为店里拒绝给陈某某退款的理由。此外,对于陈某某不能接受更换同等价格衣服的方案一事,店里应当换位思考,或许就能理解陈某某作为消费者的心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服装店的做法已经涉嫌违法,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向陈某某退款。

经调解员释法明理后,服装店负责人最终同意退还款项给陈某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由于服装店工作人员记错价格,导致陈某某在对价格误解的情况下购买了衣服,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服装店是否应该退款。调解员结合情、理、法向经营者指出其对于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劝导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换位思考,最终服装店负责人认为调解员说得在理,同意向消费者退还款项,纠纷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司法君提醒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消费纠纷,可以致电三亚市人民调解中心咨询调解事宜,也可以到调解中心寻求帮助。调解中心电话及地址如下:

电话:88250748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5号三亚市司法局综合楼一楼

来源:三亚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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