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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0-06-14 0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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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参照中国药师协会颁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省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履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为省内的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四条江苏省的执业药师原则上应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继续从业资格的从业药师,应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江苏省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制定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

(四)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五)总结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第七条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审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审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课题;

(三)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

(四)推荐和审核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师资。

第八条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各市联络处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动员、组织本辖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参训率;

(二)协调辖区内的执业药师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网

络培训;

(三)组织执业药师参加协会与有关高校联办的药学、中药学学历提升班;

(四)参与省内外调查研究,为协会年度教育计划的安排和长远规划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

(五)定期收集辖区内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师资

质量的意见,参与教学质量评估,并报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

(六)协助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专题讲座和举办高级研讨班。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网授、学历提升班、专题讲座和高级研讨班等方式进行,全面开展网络培训,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由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学分授予。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参加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在读期间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其学分由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第十五条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按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全省继续教育学分数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按江苏省物价局批价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执业单位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起施行,由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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