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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缓!巴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时间:2023-04-03 2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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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缓!巴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国家出台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说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看吧!

一、优惠项目有哪些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优惠项目:“三项社保”+职工医保

其中,减免“三项社保”,是指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主要有“免、减、缓”3方面措施。

二、减免缓咋个规定

(一)“三项社保”减免政策

1.“免”:2月-6月,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免征期限为5个月

2.“减”:2月-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2-4月应缴纳部分减半征收,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2-6月应缴部分免于征收。

3.“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的经营压力。缓缴执行期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缓缴执行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医保减免政策

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2月至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7%减半为3.5%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延期缴纳按现行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三、实操需要注意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这些实操环节要注意!

(一)政策执行期限

“三项社保”及职工医保减免政策均自2月1日起施行。严格按照费款所属期界定,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二)政策适用范围

享受减免政策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企业划型规定

四川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社厅、省统计局、经信厅确定后统一下发,其余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四)已缴纳社保处理

已征收2月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由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参保单位可选择直接退费,也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四、划个重点收藏好

如果您还记不住,就把下表再看一遍收藏起来。记住,还有相关政策文件哦!

优惠主体

优惠方式

优惠项目

优惠时间

参保中小微企业

免征

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

2月-6月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

减半征收

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

2月-4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缓缴

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和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缓缴执行期在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减半征收

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2月-6月

详细内容请关注下列政策文件:

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11号)

2.《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6号)

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18号)

4.《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33号)

5.《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1号)

6.《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1号)

7.《关于转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巴人社办〔〕13号);

8《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巴医保发〔〕17号)

来源:巴中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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