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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补充告知是什么?

时间:2023-02-21 05: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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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补充告知是什么?

01

经常有伙伴问我,几年前在业务员那里买了一份保险,但是没有如实告知,现在该怎么办?

今天就来解决这个问题。

很多时候,没有如实告知并不是消费者自己的锅,而是保险业务员的锅;

在线下,很多业务员是怎么卖保险的呢?

在投保时,他们只会简单的问问客户有没有健康异常,或者干脆什么都不问,就让客户在健康告知书上签字,然后回去自己把健康告知书都勾“否”;

很多客户有时候根本都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更不知道有满满一页纸的健康询问,最后在网上看到健康告知相关的文章,才知道买保险原来还有健康告知这回事儿,再去翻自己既往购买的保险,发现健康告知书上都被勾了“否”,可自己实际是不符健康告知书上某几项询问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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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该怎么办才好呢?

最标准的办法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补充告知。

具体的,就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然后告诉客服人员,自己什么时候购买了某款保险,最近才发现自己有某些健康异常不符合当时的投保告知,现对这一情况做补充说明。

上述拨打电话这样的一个动作,就是补充告知;

也可以告诉你的保险业务员让他代你进行补充告知,但我们很难确定业务员有没有把我们的健康异常如实反馈给保险公司,所以还是自己打客服电话更稳妥;

一般的,保险公司的客服会对你所说的情况做登记,然后把你的保单转送到核保部门,核保人员会对你补充告知的健康异常进行再审核,最终做出是否能继续承保的决定并反馈给你。

补充告知的结论也跟首次投保一样,可能是继续标准体承保,可能是除外责任承保,可能是加费承保,也可能是拒保;

影响核保结论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补充告知健康异常的严重程度,再一个是保单生效的时间;

健康异常的严重程度不必多说,如果是既往有一次肺炎住院,核保很可能会继续标准体承保;如果是投保前已经确诊糖尿病,那核保结论很可能是拒保;

03

保单生效的时间影响核保结论是什么情况呢?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点是,即使存在不如实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保单生效2年内进行补充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你告知的健康异常再审核,并且根据健康异常严重程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就是拒保;

但是,如果你是在保单生效2年后进行的补充告知,即使健康异常按核保标准是需要拒保的,但因为有前述的规定,保险公司也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保单继续有效;

虽然对于2年后的补充告知,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可能会做除外责任承保,因为保险法并没有限定保险公司不能除外。

04

对于2年内补充告知,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这里面还涉及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既往已经交的保费怎么办?

这在《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有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有两种结果:

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费;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区别在于主观意愿是故意的还是过失;

像前面说的,因为代理人没有让你填写健康告知书,你也不知道有健康告知询问,那肯定不是故意的,保险公司如果要解除合同,那肯定是要全额退费的;

但怎么去判断不如实告知是故意的还是过失导致的?

说实话,很难判断,特别是对于后续补充告知的客户,一般都不会判断是故意不如实告知,因为如果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为何现在又来补充告知?前后是说不通的,所以要解约的话,一般都会全额退费;

如果你补充告知,保险公司核保结论是拒保解除合同,但不退还保费,那你就应该对着《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跟保险公司讲讲道理;

但对于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发现有不如实告知的,那还是很有可能被判定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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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伙伴会担心,如果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补充告知了,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处理怎么办?

这是求之不得的结果呀。

还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也就是,自补充告知起30天内保险公司没有处理,那么保险公司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论你告知的是什么健康异常,也不论是保险公司忘记处理,还是内部流程太多导致30天没有处理完,保单都必须继续生效;

如果在补充告知30天后,保险公司才出具结论要求解除合同,那它就是在欺负老实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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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理赔时具体是怎么执行的,网上有很多讨论,也没有特别权威的答案,就我在工作中了解的,只要不是特别严重且恶意的不如实告知,保持公司一般都是在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执行;

对于补充告知的核保审核也是一样的,也都是在遵照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执行,保单生效超过两年的,基本是不会要求解除合同的;

另外,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适用于长期险,比如长期重疾险、寿险,对于一年期的医疗险续保超2年是否适用,同样没有标准答案。

所以,如果因为保险业务员的原因,或者自己在投保时的一些过失导致没有如实告知,也不用太过担心,补充告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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