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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紫军)

时间:2020-03-04 07: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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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紫军)

证监罚字[]29号

当事人:王紫军,女,出生年月:1979年12月,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206号1单元40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紫军操纵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纺机)股票价格案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紫军在5月16日至6月2日及7月12日至18日操纵“中国纺机”股票价格。

从4月18日至7月20日,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交易了“中国纺机”,并且存在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

一、持股情况:从4月19日,王紫军买入“中国纺机”股票,至5月18日持有“中国纺机”股票最高达4,374,936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截至7月20日,持股892,697股。

二、连续交易情况:从4月18日至7月20日,交易日51个,其中39个交易日王紫军存在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76.47%。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33.33%,13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4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11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5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1.57%。5月25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为最高,为63.67%。

王紫军从4月18日至7月20日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562股,卖出41,524,665股。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王紫军在21个交易日中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41.18%,13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5月18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为最高,为50.48%。王紫军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数额为28,964,135股。

从5月16日至6月2日,共14个交易日,王紫军有交易“中国纺机”股票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中国纺机”股票交易行为,其中13个交易日的交易比例在30%以上,11个交易日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在30%以上,致使“中国纺机”股票收盘股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

7月12日至7月18日,共5个交易日,王紫军有交易“中国纺机”股票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中国纺机”股票交易行为,其中4个交易日的交易比例在30%以上,2个交易日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比例在30%以上,致使“中国纺机”股票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

四、违法所得:王紫军从5月16日至6月2日及7月12日至18日操纵“中国纺机”股票价格的违法所得为5,982,466.99元。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在9家证券营业部调取的王紫军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股东账户、资金划转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持仓情况、盈亏情况、资金投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中国纺机”股票交易行为等计算数据。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紫军操纵“中国纺机”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没收王紫军违法所得5,982,466.99元,并处以罚款5,982,466.99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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