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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中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差异

时间:2023-05-09 02: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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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中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差异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具体说来,应税行为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目标、形式特征等方面有着多重不同,因此在进行实务操作时,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处理存在着差异。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在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标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各种条件的商品销售收入,才能在会计上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应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第二,企业既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也没有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管理权;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可靠计量;第四,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第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从税法角度来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按照销售的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有所差异。

综合以上的分析和对比,可以看出,在会计处理上,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更加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由于税法更强调国家的利益,因此税法的规定是要防止人为地判断收入流入的可能性,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

业属于企业自身的风险,国家并不享有企业全部的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的风险;同时,企业可以利用这种风险来调整利润、逃避纳税,这会造成税款缴纳的不确定性,进而会导致税基的减少。因此,两者在确认标准上是否遵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存在着差异,而且,税法在收入确认的范围上大于会计准则。

二、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视同销售业务中处理的差异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概念,严格地来讲它并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且税务机关为了避免企业通过一些运作来逃税、避税而将一些特殊的业务视为销售业务。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视同销售行为在本质上不同于一般销售,将会导致以下两种结果:一是经济利益可以以现金或各种非现金资产的形式流入企业;另一种则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转变了存在形式或其流出企业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可以根据视同销售行为的实质将其分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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