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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解析

时间:2020-08-27 0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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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解析

一、基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文件规定,自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财税〔〕101号文件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差别化政策进行了调整,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财税〔〕85号规定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财税〔〕101号文件对相关扣缴办法同时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操作事项仍按财税〔〕85号文件执行。

例1:6月1日,王先生自二级市场购买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3万股,6月10日,该上市公司按照“每10股派10元”的方案派发现金股利,王先生共取得现金股利3万元。王先生分别于6月15日、7月15日以及7月15日,各转让1万股。

6月15日转让的1万股:由于持股时间不足一个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

7月15日转让的1万股:由于持股时间满一个月不足一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20%=1000(元);

7月15日转让的1万股:由于持股时间满一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股期限的计算原则

财税〔〕85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例2:2月1日,李先生自二级市场购买了某上市公司股票2万股,10月1日,李先生再次自二级市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1万股,10月10日,该上市公司按照 “每10股送3股”的方案送红股,李先生取得的派发红股9000股,面值1元,对应的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元。李先生分别于10月20日、2月15日以及7月15日,各转让1万股。

10月20日转让的1万股(2月1日购入):由于持股时间满一个月不足一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0%×20%=300(元);

2月15日转让的1万股(2月1日购入):由于持股时间满一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月15日转让的1万股(10月1日购入):由于持股时间满一个月不足一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0%×20%=300(元)。

李先生因派发红股而持有的9000股,转让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三、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计算方法

财税〔〕8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167号文件和财税[]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例3:付先生所持有的200万股限售股股票于解禁日后2月28日之后,7月取得股息红利80万元,可适用差别化政策。

其中,12月31日转让的100万股限售股,其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满一个月不足一年,其对应的40万股息红利所得应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40*50%*20%=4(万元)。

6月30日转让的100万股限售股,其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已满一年,其对应的40万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根据财税〔〕101号文件及〔〕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差别化政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3、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4、财税〔〕101号文件及〔〕85号文件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5、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1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财税〔〕101号文件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例4:张先生自6月30日自二级市场购买了某上市公司股票50000股,2月1日该上市公司按10派3元派发股息红利,张先生取得股息红利所得15000元。张先生于9月1日将所持有的50000股股票卖出。张先生的持股时间应自取得之日6月30日起计算,其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15000元,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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