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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放话:做这份年末结转的人升职 所以还在等什么?

时间:2022-05-17 16: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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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放话:做这份年末结转的人升职 所以还在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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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个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但其前提乃是“合法”。“合法”前提之下,通过正确选择,使企业利益最大,即本文之目的。通过恰当的年末账务税务处理,尽可能维护企业利益,减少企业风险。

一、资产盘点

“账实相符”乃是会计核算第一前提,这是对于股东的责任,也是对于外部部门、单位(比如税务、银行)的责任。年末需要盘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非货币流动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非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资产盘盈

应当查明原因,分别挂账应付科目以待归还或者结转损益(营业外收入)、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固定资产)等。

注: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二)资产盘亏

应当查明原因,分别挂账应收科目以待收回或者结转损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固定资产)等。

注:资产盘亏损失可以申报税前扣除,但需要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

注: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未达账项

若银行存款余额不符,则须查明“未达账项”,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平衡之。

(四)暂估入账

若新建房屋等固定资产尚未竣工结算,可以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此项处理税法上予以认可,只是要求12个月内完成调整。

(五)房产税问题

房屋一经建成使用,无论是否结转固定资产,皆应缴纳房产税;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属于库存商品,不用缴纳。若商品房已经转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则产生房产税纳税义务,此节需要谨慎考虑结转时点。

二、债权科目

(一)对账

对账乃是债权核算必要程序。若与客户记载金额不符,须查明原因,据实调整。

(二)以下情况,可以依法申报债权损失、税前扣除:

1、债务人破产、注销、吊销、死亡、失踪以及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

2、逾期三年以上。

3、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上述情况,会计上应当作为损失处理,则可申报税前扣除,但应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

(三)关于坏账准备

1、会计处理可以自行估计比例计提。

2、税法上一般不得税前扣除,须做纳税调整。但部分行业(比如金融)允许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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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事项处理

(一)对账也属必要环节,与债权相同。

(二)长期挂账应付款项

应当留存未付原因资料、证据以备查,以待税务机关怀疑“无法支付应付款项须结转收入”时作为解释。

(三)收取押金,若无必要则应及时退还。

税法规定,企业收取的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以及收取1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四)关联方往来处理

1、自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3、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

4、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不是不征,是另有征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无必要,应当注意及时归还。

5、应付股利

(五)应付职工薪酬

1、工资

2、职工福利

3、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

(六)预收账款

1、如果货物已经发出,则需要结转收入、计提税费。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则涉及企业所得税预征、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等事项。但是,如果收取诚意金、意向金之类,并未明确购买哪套房屋,则非预收房款;不应挂于“预收账款”,而挂“其他应付款”,不涉及上述预征各税。

四、收入、成本费用确认、计提

五、关于发票的结转

六、科目结转

(一)损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利润”。需要注意的是,所得税费用作为费用类科目,也是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但其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七、实收资本与认缴资本不同

八、递延所得税处理

九、税务优惠事项判断

(一)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年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要强制登记一般纳税人。比如第12个月底,若有一笔较大业务,若本月实现,则超过500万元,那么可以延至下月确认。当然,我们不能违反税法;但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确认条件,延期几天发货或者收款,则是企业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三)关于一次扣除

十、关于“税负率”考虑

(一)“税负率”的本质

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逻辑,税负率是根据应纳税额、计税收入两个数据计算出来的。先有税额、收入,然后才计算出“税负率”;许多人都是先说“税负率”多少多少,然后说我要在账上做多少收入,到税务报多少税,这是错误的。账上做多少收入要根据实际业务和会计准则规定,到税务报多少税要根据计税依据和税法规定,不是按照“税负率”倒推出来的。

(二)“税负率”也须考虑

税务机关确实有“税负率”这个指标。当然,这是税收征管预警指标,并非计税依据,只是用于估计谁的概率较大,但是出现预警并非一定有问题,未出现预警也不一定没有问题。但是,企业通常并不希望被主管税务机关关注。

例如:企业今年税负率3%,税务预警指标4%;即使企业认为没有造假偷税,但仍不希望出现税务稽查。那么可以调整自己税负率至4%,但不意味着因此吃亏而多缴1%。

比如上述500万元以下机器设备一次扣除政策,您若适用此政策而导致税负率3%,可以不使用这个政策,选择分年扣除,早扣晚不扣,只是时间差异,实质上并未吃亏。

再比如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发生应税(销售建筑服务)行为(这个前提很重要)并收款(不含预收)、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能预开)、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此乃“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但不含预付款日期)、(建筑)服务完成(此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之孰先者。可以将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提前一些,借以早实现部分增值税税款(则后期自然会少一些,合计并未增加),因而提高一些税负率。或者原本规定按照合同总额30%结算,但您可以按照合同进度(比如40%)开具发票(这个并不违反税法),自然可以提前实现10%的税款,总体当然还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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