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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2-03-08 0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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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04-19访问次数:1 信息来源:余姚日报字号:[ ]

6月以来,根据中央、省、宁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的部署,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1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方案》;11月13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下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和《关于同意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批复》;12月11日,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12月31日,国土和住建部门共同制定了不动产职责整合划转工作备忘录;4月12日,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通过宁波市专家组评估验收。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到位。按部门内设机构“撤一建一”原则,市国土局撤销了土地利用与地籍管理科,设立了不动产登记科,增挂地籍管理科牌子,将原由土地利用与地籍管理科承担的地籍管理职责划入不动产登记科。同时,按“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将市住建局下属的原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涉及不动产登记职责的人员和市国土局涉及不动产登记职责的人员划入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57名人员均已到岗到位。

(二)窗口建设到位。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13个。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四个不动产登记程序涉及的相关业务环节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时对泗门分中心职责进行整合,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二楼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分中心,负责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个镇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业务培训到位。从3月3日开始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利用晚上时间进行了比较密集的业务培训,邀请宁波专家和安排现有业务骨干进行了政策讲解。同时,根据岗位操作的需要,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分批培训。通过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已基本掌握发证所需的相关知识。

(四)制度建设到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余姚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操作指南》;编印了便民手册;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拟定了不动产登记会审制度、不动产登记责任追究制度、不动产登记岗位规章制度等。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将于4月28日正式运行,现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一解答。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早在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3月全国人大第十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共召开三次常务会议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决定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做到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明确了国土资源部的监督指导职责。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3月1日正式施行,从立法上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类型、程序等内容。中央编办、国土资源部多次下发有关文件,就各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各地应于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工作,要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运行,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的是改变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以及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不动产权利重登、漏登现象,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是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改变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权属不明或冲突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确保登记安全,避免权利交叉、重叠,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二是有利于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一个辖区内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改变了以往企业群众分别、多次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的情况,将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并为下步便民利民奠定基础。三是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各类不动产分别管理、分别登记,登记的内容、标准以及统计的口径都不尽相同。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促进政府整合管理资源,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公信力,同时有利于掌握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基础数据,为宏观调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何时启动?统一登记后,企业群众到哪里申请不动产登记?

自4月28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统一系统上办理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由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国家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过渡期间仍由原管理部门办理。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设立两个不动产登记受理点:一是城区受理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城区舜水南路119号),主要受理除由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负责区域外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二是泗门分中心受理点(泗门光明南路99号),主要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个镇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设立两个档案查询服务点:一是城区南雷路222号一楼,受理原有房屋登记信息和新增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业务;二是城区大黄桥路68号市国土局档案室,受理原有土地登记信息查询业务。

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要件、程序、咨询电话等详见市国土资源局政务网(http://www./col/col79889/index.html)。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登记承诺时限有什么变化?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了方便企业群众,我市对各类登记时限进行了缩减,主要登记类型具体时限为:所有权及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但和以前相比,办理时限还是有所延长,主要原因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应有唯一明确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号。而目前我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数据匹配率不高,大部分数据需要通过实地踏勘、资料查询、数据入库等工作才能编制单元号。这个环节的增加,将导致业务办理承诺时限比原先至少延长3个工作日左右。特别是抵押登记业务,时限延长可能会给企业融资带来一定的影响,敬请谅解。

五、为什么从4月25日到4月27日要暂停办理业务?

在正式颁发全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前,要做好数据迁移、系统调试、数据检查等前期工作,需要5天左右的时间。为此,除了利用4月23日、24日两天双休日外,4月25日到4月27日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届时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六、已经领取的权属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领取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证明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人无须在近期更换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可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事项时,逐步换发新的证书。

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否会增加申请人收费负担?

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不动产统一登记按原有标准收费。具体标准为:有房屋的按办理房产证标准收费,无房屋的按办理土地使用证标准收费,档案查询不收费。相关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和工本费的减免继续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何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三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即权利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即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和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权利状况;三是相关单位可以查询:即法院、公安、税务等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导致不动产登记信息外泄。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将被依法追责。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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