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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熊柳煦:大宗商品进口开证的风险控制

时间:2023-05-03 08: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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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熊柳煦:大宗商品进口开证的风险控制

作者:熊柳煦

现任职于兴业银行单证中心,从事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工作十余年。负责多期ICC年会意见翻译和点评。

日期:12月19日

目前中国已成为国际大宗商品的进口和消费大国,大宗商品一般金额数量较大,对银行的融资依赖性较高,往往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授信开证是纷繁的贸易融资产品中使用最广泛,最简便易行的产品之一,但开证行一旦为进口商对外开出信用证,便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由于大宗商品的特性和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如何控制好大宗商品授信开证的风险,值得开证行思考和重视。

大宗商品进口开证的特点:

1.具有金额大、数量多的特点:常见的大宗商品进口产品主要有:矿石类(铁矿石、铜矿等)、原油类、农产品类及其他类(煤炭、羊毛等)。大宗商品很多都是整船、租船运输,数量金额较大。这些商品很大程度上需借助银行的融资,增加了信用证交易与银行的资金风险。

2.商品品质要求较高,分级严格:铁矿石、石油、大豆等很多都有严格的品质要求,特别是矿石类的,铁含量多少,其他的杂质含量,水分,粒度都将影响其品位和价格,从生产工艺上来讲,不同品质的原材料其加工生产成本完全不同。国际期货市场也对大宗商品的品质有严格的分级标准,并对应不同的价格,所以品质要求是大宗商品最突出的特征,也是在授信开证中控制其风险最重要的抓手之一。

3.商品价格波动活跃,计算复杂:大宗商品的基础价格很多都是跟期货市场价格挂钩,其价格受国际经济、政治及国际供需市场作用共同影响,波动较大。大宗商品的价格往往还会与品质挂钩,如铁矿石会根据不同的品质进行调价或者罚款,计算比较复杂。而原油类的产品价格可能是某个期货市场某观测期价格的平均作为基数再加升贴水,开证行在开证时往往难以把握和确定最终价格,给进口授信开证又增加了一重风险。

4.客户往往比较强势,忽略信用证条款的重要性:大宗商品开证金额大是各家银行争抢的焦点,客户往往也比较强势。有些会要求开证条款不允许任何修改,或在信用证条款中加入无论什么不符点都接受的条款,使得信用证失去原有的意义,仅作为一种融资用的金融工具存在。同时因为大宗商品的信用证条款非常复杂,部分条款设定不合理或模糊不清导致无法审核。开证行如果迫于进口商的压力放弃了很多重要的条款(比如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等),客户或开证行审单或提货时发现问题将追悔莫及。

5、运输单据多种多样,较难核实和监控真实性:大宗商品货物数量较大,往往是租船运输,租船提单受租船合约约束,相较于班轮提单风险更大;石油类的大宗商品可能多次转卖,往往要求非物权单据,如LOI或WOT;大宗商品因数量较大,可能货物已在保税区仓库,提交仓单等非物权的货物凭证。这些单据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平台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监控授信开证背后对应的货物,也容易让银行落入同一仓单重复融资的风险中。

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由于大宗商品开证自身的特点和对贸易融资的高度依赖性,开证行面临的风险较大,以下几类风险尤为突出:

1.信用风险:大宗商品由于金额较大和产品的特性,当进口商由于多变的外部或内部原因无法履约时,开证行面临的信用风险相较其他产品更大。

2.市场风险: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频繁,商品价格大幅下降时,进口商的履约意愿降低,开证行有可能面临无法拒付但进口商不愿履约的尴尬境地。

3.欺诈风险:信用证结算仅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对实际的货物情况不负责,即“管单不管货”,加之大宗商品金额较大,运输单据多种多样且多为非物权凭证,容易成为伪造和欺诈的目标。

4.操作风险:由于大宗商品的复杂性,其信用证条款相对复杂,无论是信用证条款的设立、价格如何计算和调整、单据审核等对银行人员的要求更高,操作风险相对更大。

5.制裁合规风险:由于国际政治形势和中美贸易摩擦,反洗钱制裁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大宗商品也是国际制裁关注的重点,制裁合规风险值得关注。

如何控制大宗商品授信开证的风险:

1.选择合适的客户,把好入门关:开证行面临的最大风险便是进口商的违约风险,而违约风险主要由客户的主观还款意愿、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等方面决定。在大宗商品授信开证时,开证行应充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和实力,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经营状况良好的优质客户,尽可能从源头上降低进口商的违约风险,甚至欺诈风险,把控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其次,应关注最终用户的实力和信誉,最终用户的履约情况可能影响到信用证的顺利执行,一定程度上影响进口商的履约意愿。第三,保证充足的第二还款来源。大宗商品授信开证时保证金通常都比较低,由于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要尽量避免风险敞口,保证有充足的第二还款来源,比如为客户的核定授信额度时要有充足的抵质押物或第三方担保。信用证条款上尽可能要求提交全套空白抬头或开证行抬头的海运提单,保证开证行控制货权。

2.做好贸易背景的调查,充分了解业务特点:“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这是展业的基本原则,大宗商品授信开证的金额较大,开证行首先应加强和重视贸易背景的调查。了解该业务是否是进口商的主营业务,是自营进口还是代理业务,进口货物是自用还是转卖,国外出口商是否是长期合作客户,是否是国际知名的大宗商品的卖家等等。很多开证行被动垫款或遭遇欺诈的案例中,往往都是贸易背景出现了问题,从贸易背景的调查中发现可疑的地方,避免买卖双方勾结起来套用银行资金,或者关联方完全以融资为目的的授信开证。其次,充分了解商品的特点和合同的各项要求。大宗商品对货物的品质、运输、保险、检验方面可能有特别的要求,开证行往往觉得这些可能是进口商实际贸易中应关注的事项。但一笔大宗商品开证的顺利进行往往受制于这些品质,检验等要求,如何在信用证中将合同要求落地,保证进口商收到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更考验开证行的专业能力,但对商品特点和合同要求的充分了解是前提条件。

3.关注商品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后续的跟踪: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大,计算复杂,银行首先应了解和审核价格是如何构成的。可通过合同中价格的规定以及客户提供价格说明,了解价格是如何设定的,列出计算方法审核开证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该类产品的通常计算方法。其次,充分了解市场行情,避免商品价格偏离过大。大宗商品大多都有对应的期货市场,有些价格直接挂钩某个期间某种挂牌价格,可借助各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参考,也可以借助一些交易网站进行查询,如:彭博社、阿里等,充分了解市场交易行情,避免差异过大。第三,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变动,加强后续跟踪。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从进口开证到到单及付款的时间间隔价格可能出现波动,应密切关注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如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应及早与进口商商讨应对策略,避免措手不及。

4.加强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首先审核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否合乎常理,如:客户的融资需求、期限是否与实际经营和资金回笼相匹配;贸易合同是否清楚明了,金额巨大但条款过于简单,不合乎该类产品的惯常做法,缺乏货物品质、运输等最基本的要求;商品的进口是否合乎常理,本可在本地进行加工的产品非要出口到境内保税区内简单加工后复出口等。第二,多种手段跟踪和核实物流情况,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可借助于海关系统和报关单查验货物进口信息情况;查询各船公司的网站和船迅网等,可跟踪船舶的航程是否与单据匹配、船舶的总载重量是否与单据数量矛盾;还可以实地到仓库进行现场核实货物情况等。对于仓单江浙一带已出现了多家银行和仓储商的资源共享平台,以获取仓单真实性的可靠信息。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多的银行和仓储物流公司能加入其中,壮大物流信息的资源共享,防范风险。第三,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发现蛛丝马迹。大宗商品到单应从严审核,特别关注单据间的一致性和逻辑关系,一些伪造的单据可能过于完美或出现逻辑矛盾,在蛛丝马迹中可能会发现欺诈的踪影。

5.关注政治经济的变化,做好反洗钱筛查:大宗商品交易特别应关注交易对手的国家政治风险和一些重大经济事件,切实做好反洗钱制裁的筛查。对于个别要素可能误中制裁名单的,应小心求证,认真甄别,切不可报侥幸心理,切实防范制裁风险。

6.加强信用证条款的审核,从技术角度把控风险:大宗商品产品多样,不同的产品特点有所不同,在信用条款的把握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将在以后另行展开叙述,但整体来讲应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添加商品的品质条款,拥有品质拒付权利。根据大宗商品各自的特点,在信用证条款中增加品质要求,通过提交相关的检验证书保证货物品质,控制风险。

第二,商品价格的计算方法清楚明确。合理设定基础价格和调价方法,使得单据审核和价格计算有据可依,避免缺乏计算方法开证行无法审核,交单行索要多少付多少的尴尬境地。

第三,付款方式应合理。大宗商品开证的付款通常情况下分为两次:A部分初次结算一般为货物价值的大部分(一般为90%-95%),以装船前的物流单据初次结算;B部分的尾款是以到港后的最终检验结果为准,最终的结算价格减去A部分已付款项,支付尾款。一定要留有尾款来防止初检和终检的差异较大,避免进口商提货时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却已全额付款,或价格差异结算只能在信用证之外与协商解决的尴尬境地。

第四,合理设定增减幅度,总量控制信用证的金额上限。因商品涉及价格调整和罚金,以及数量的增减幅,但无论怎样计算,应匡算信用证允许支取的最大金额,锁定风险敞口。

第五,严格控制商品检验条款。一般应要求第三方的独立机构进行检验,如为受益人的检验证明则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欺诈的可能性。应分为起运港的装船检验(初检)和到港后检验证(终检),以终检结果作为结算的标准。

第六,对于非物权货运单据建议规定审核要求:部分大宗商品进口只能提交非物权单据,如:货物收据,出库单(delivery order)或放货单(cargo release)等。这些单据非物权凭证无法控制货物,且并未UCP规定的运输单据,只要满足功能即可,故如对出具格式、出具人和抬头有特殊要求的,建议开证时明确规定。

第七,避免软条款和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或模糊不清。开证行应与客户取得良好的沟通,基于贸易合同的规定,引导其将开证条款规范化、单据化,条款清晰可审,劝阻客户开立带有软条款或敞口的信用证,便于银行把控不符点的审核,控制风险。开证行也应注意信用证条款的逻辑性,避免出现矛盾和含糊不清,导致后续无法审核。

综上所述,大宗商品的授信开证应做好客户的准入,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理性,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合同要求,做好后续的跟踪和核实,在进口信用证条款和单据审核中充分发挥银行的专业优势来控制风险,多管齐下才能确保风险切实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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