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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

时间:2019-02-04 09: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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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

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在创业的过程中,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因为其在所得税方面是税收透明体而被广大投资者广泛采用。在此,对合伙企业所得需要注意的 相关税收政策简要解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 企业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规定:"合伙企业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国家有 关税收规定,由 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 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合伙企业的 纳税义务人是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 合伙企业的 股权转让所得如何 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 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 股权(票)、期货、 基金、债券、 外汇、贵重 金属、 资源开采权及 其他投资品 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 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 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 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于 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 股权投资类 合伙企业,关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 个人合伙人取得的 收益",对不 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 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本市 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 通知》(沪金融办通[]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 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 意见》(京金融办〔〕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

而随着《国务院关于 清理规范 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62号)的下发,这些不规范的 税收优惠将逐步得到清理,国发〔〕62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发展 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 税收优惠政策".

四、 合伙企业的 股息红利所得如何 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 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五、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但是对于合伙企业的 法人投资者该如何纳税呢?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 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 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 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优惠 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规定:"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 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 投资收益".而 合伙企业不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这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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