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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时间:2018-08-31 2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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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07-02 查看:7635[ 关闭窗口 ]

1、名称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住所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6)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4、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修改后的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6)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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