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07-02 查看:7635[ 关闭窗口 ]
1、名称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住所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6)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4、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5)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修改后的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6)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财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