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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管道漏水楼上楼下责任咋认定?法官这样说……

时间:2018-10-05 0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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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管道漏水楼上楼下责任咋认定?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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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传媒网讯(抚顺日报记者 赵严冰)有一句俗语叫做“远亲不如近邻”,形容邻里和谐相处的重要性,但是现实生活中恰恰是处理不好邻里关系,往往将生活里的小烦恼酿成大矛盾。下水管道是楼上楼下共用的公共设施,当它出现漏水情况的时候,对于楼下居民的生活影响很大,这时候楼下居民就会与楼上住户协商,希望通过两家共同出维修费的方式来解决漏水的问题,但会经常发生楼上邻居不配合维修的情况,这可怎么办?

今年4月上旬,家住顺城某小区1号楼3楼的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屋顶漏水,经物业人员调查为4楼厨房地漏渗水所致。然而,1号楼4楼业主日常活动不规律,维修人员几次上门都未见到,好不容易联系上了,该业主对维修一事又不置可否。总算商定好上门维修的有关事宜,谁料到了约定时间,又找不到业主的踪影。这样,约好了今天,又推到明天,一直拖了半个多月。无奈之下,3楼业主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4楼业主履行邻里互助义务,打开房门进行维修,并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楼上楼下终于达成一致意见,4楼业主把漏水的地面重新做了一遍防水,从此三楼的房顶再也不漏水了。

顺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姜燕介绍说,如果不是楼下人为造成的渗漏水,发生下水渗漏问题就是楼上的责任,楼上有义务维修到不再漏水为止,并要赔偿楼下因受漏水影响而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所以,楼上业主有责任尽快检查并维修好,不然造成损失越多,赔偿的数额越大。至于漏水是因为下水管道质量问题或是装修责任,则需要楼上业主另案主张权利。《民法通则》第83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定义务,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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