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永进等11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窝藏案宣判,11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
被告人林永进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姚建雪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康新景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涂建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涂志荣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康金星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
被告人肖锦扬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
被告人姚逢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涂招辉、姚启法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年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余候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进等11人非法买卖 运输 储存爆炸物 非法采矿等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