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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0-10-12 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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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市区道路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大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依法应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和中、重型专用(项)作业车),以及城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的非大货车,具体包括工程运输车、渣土车、泥头车等车辆(简称货运车辆)。

二、市区划定上述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

(一)禁止通行区域

本通告中心城区指市区雄中路、环城路、凌江路、河南街包围内的城区。中心城区为货运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包括沿江东、西路,青云东、西路,林荫东、西路,以及雄州大道、金叶大道、浈江路、大成街、龙沟巷等所有街巷通道。

在禁止通行区域中,货运车辆全天候24小时禁止通行,如因施工需求确实需要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被禁止车辆,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二)限制通行区域

本通告限制通行区域是指市区雄中路、环城路、凌江路、迎宾大道、北城大道、崇贤大道,以及南雄一小、实验中学、碧桂园、中泰华府等立有限行标识的路段。

在限制通行区域内,禁止在工作日高峰时段(7 时00 分—8 时30 分、11 时00 分—12 时30分、14 时00分—15 时00分、16 时30 分—18 时00分)通行,其他时间可自由通行。

三、货运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装载规定,货物须遮盖严实,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污染道路和环境,严禁遗洒、飘散载运物。

货运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特殊需求需要通行的,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四、军警、消防、交通拯救清障、环卫、工程抢险(修)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城市市政维修养护清疏日常作业专用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在非交通高峰时段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作业时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通告自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南雄市人民政府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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