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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兰:持刀阻碍石门城管执法被行政拘留五日!

时间:2021-06-07 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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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兰:持刀阻碍石门城管执法被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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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第0699号

被处罚人:李某兰,女,居民身份证43082119********25, 19**年06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白龙村15组002号,现住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白龙村15组002号。

现查明::09月09日10时许,石门县城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王小宇、杨禁、贺少纽等人在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石门县人民医院附近“**水果”店正常执法,暂扣店主李某兰放于店外的遮阳伞等物时,遭到李某兰的阻碍,李某兰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并称“你们收一下试试”,后众人趁李某兰不备,将其菜刀抢下,王小宇在抢李某兰菜刀时,手被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照片资料、视频截图、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某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或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门县公安局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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