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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30日15时05分,罗某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陇县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大街中段左转时,与同向苟某驾驶的“永久”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勘察认定:当事人罗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陇县交警温馨提示:电动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在行驶中避免车辆猛转弯;不要逆行、抢道、加塞、随意变道;靠边行驶,远离机动车尤其是大型车辆。
时间:2019-06-06 03: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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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30日15时05分,罗某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陇县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大街中段左转时,与同向苟某驾驶的“永久”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勘察认定:当事人罗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陇县交警温馨提示:电动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在行驶中避免车辆猛转弯;不要逆行、抢道、加塞、随意变道;靠边行驶,远离机动车尤其是大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