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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前的律师辩护

时间:2023-06-23 0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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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前的律师辩护

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清楚,我们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前的这段时间称之为“黄金37天”,该期间对于律师提供刑事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对辩护律师辩护能力的考验。但说得再多,往往绝大多数当事人家属是不清楚的,更无法体会我们律师所说的黄金37天的重要意义,立足他们的立场考虑问题,他们更在乎当事人什么时候能取保出来的现实,至于律师所言的黄金37天常被忽略而过。因此,很多原本可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案件,都因时机的错失而无法逆转,直至影响到后期的定罪量刑。

除了当事人家属对黄金37天不屑一顾外,其实我们律师对此也常常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认为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只有在律师阅卷后才能正当地发表辩护意见;或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律师的作用应尽量发挥于庭审;或认为律师不应该轻易地自行调取证据,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毕竟刑法306条是悬在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利斯之剑。基于这些不正确的认识,也致所谓的黄金37天不能真正地达到刑事辩护的最佳效果,甚至容易导致下一步的辩护工作产生僵局。

为真正发挥好该阶段刑事辩护的最佳效果,把握好该期间内任何环节是关键。该阶段作为辩护律师的工作大致涵盖为:律师会见、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不批捕意见书等事项。具体而言,律师应该在这几项工作中特别注意细节,细节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1、律师会见。力求体现及时性与有目的性,及时性是为了会见当事人后能从整体上迅速了解案情,以及恰当地平复与稳定当事人情绪,这也是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的首要原因,除此以外,只有越早地会见,才能越早地发现问题;有目的性是强调在多次的会见中,要体现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及在掌握司法机关的办案信息后的针对性,带着问题进行会见,才能利于问题的破解。

2、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在该阶段仍存在调取证据的空间,当然要视具体案件而言,除了应严格遵循法律对律师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外,该阶段建议以物证、书证的调取为宜。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看似绝不可能取保的案件,也难说也会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意外,不尽力争取,谁都不清楚结果如何,即使未顺利取保,但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来说,依法申请取保的动作往往会为后期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提交不批捕意见。掌握好侦查机关提起审查批捕的时间节点,切勿错失时机,不可弥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此,建议不是简单地递交律师的不批捕意见书,而是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争取与承办检察官当面面谈,阐述辩护的相关意见,以期说服不批准逮捕的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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