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双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自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提起的第二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双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双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依法应继续履行职责。
庭审活动现场
8月,长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为采石生产需要,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用挖掘机推占双阳区奢岭街道某村国有林地,毁坏林木和地表植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双阳区林业局于8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六个月)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17800元。但被破坏的林地未得到有效恢复。8月21日,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双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9月5日,该局回复称,针对检察建议中的内容,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后经鉴定“经查验造林成活率为40%,该林地未恢复原状,确认为不合格,需要进行重造”。12月25日,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陈述阶段,双阳区林业局感谢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工作的监督,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承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积极履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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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阳洋
来源:长春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