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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一男子因琐事点燃干柴欲烧死妻子 被判刑

时间:2020-09-06 0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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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米油盐酱醋茶

婚后的生活需要经营

但不是所有人都有

这样的“经营天赋”

三天一小吵,两天一大吵

在一些家庭不断上演

当矛盾不断升级

口头“战争”演变成肢体“战争”

更有甚者造成

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案情简介

4月9日18时许,田某早酒后因家中琐事与妻子谭某秀发生争吵、打架,谭某秀躲至房屋二楼,田某早为泄愤,跑至一楼厨房,点燃灶台旁的枯枝,扬言烧死妻子,谭某秀见状赶紧下楼,发现厨房火苗已窜起一米多高,当即用水扑灭大火,将火势控制后联系村委会,随后村委会干部及驻村尖刀班成员闻讯赶到,用灭火器将火完全扑灭,并将厨房内枯枝旁约50公分处的满瓶煤气罐搬出厨房。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

谭某秀住宅系一栋两层土木结构瓦房,东、西、北系山林,山林周围居住大量村民。中心现场位于厨房,放置大量木柴块和枯枝,厨房屋檐距离山林植被最短距离仅50cm。该火势如不及时扑灭极易引起爆炸,引发房屋燃烧和山林大火,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

巴东县检察院经审查,于8月29日依法以田某早涉嫌放火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巴东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田某早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纠纷,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财物,该行为对家人及周围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鉴于案发后,田某早明知他人报案依然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田某早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9月9日,巴东法院依法以田某早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注意:

放火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为家庭琐事大打出手

放火烧自家财物咋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田某本虽然焚烧的是自家的财物,但由于其严重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不懂法、不知罪

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刑无罚而不威

法无威而不严

所有人都应对法律长存敬畏之心

做守法公民

不能因泄私愤一时冲动铤而走险

否则将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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