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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国税函[2

时间:2021-11-01 02: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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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国税函[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828号)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本法规部分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条款废止]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对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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