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完善困难职工精准帮扶政策体系,确保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实现 “两有五保障”目标,省总工会等八部门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定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帮扶政策。
1. 资助参保政策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是重度残疾人的,由省财政按照 200 元档次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在脱贫攻坚期间,是未标注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的,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对共同生活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县 (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可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 临时救助政策
困难职工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意外、重特大疾病或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后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 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标准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年标准的 3 倍,特别困难的 1 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年标准的 6 倍。
(州总工会)
责编:李正红审核:资云波